爱司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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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

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4) 上市公司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

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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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开发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

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

事项。

第六条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应严

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

信息。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法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

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二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信息,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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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二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

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管理与披露工作的执行: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二者均对公司信息

披露中的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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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

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 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

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合规及有

序。

第二十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

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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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业绩预报、业绩快报

披露前十日内,其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两日内不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活

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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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

作日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

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

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

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

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 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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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

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

以说明。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补救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

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七条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

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

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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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及在下列情

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应当按照《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的要求,立

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

样信息:

(1)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2)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

对象等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

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应传递和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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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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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

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二十一)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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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动;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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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

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规

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对外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

12

送深交所备案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实施。

13

附件: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

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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