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下属子公司股权结构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此次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调整,有利于理顺公司国际
化生药业务板块的产权和管理体系,明确国际化发展战略、清晰划分子公司之间
业务,整合经营资源,提高决策效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上述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公司下属
子公司股权结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季绍良 叶祖光 王雪华 张维
2016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