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6-071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4 日下
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4 日
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3 日下午 3 点
至 2016 年 8 月 4 日下午 3 点。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股份数 68,598,325 股,占
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数 67,491,6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37%;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数 1,10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4%。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4,564,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兼总经理赵永军先生主持,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
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 68,593,025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99.99%;反对票合计 5,300 股, 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0.01%;弃权
票合计 0 股;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558,95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99.88%;反对 5,3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0.12%;弃权 0 股。
2、审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 68,592,225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99.99%;反对票合计 6,100 股, 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0.01%;弃权
票合计 0 股;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558,15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99.87%;反对 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0.13%;弃权 0 股。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 68,592,225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99.99%;反对票合计 6,100 股, 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0.01%;弃权
票合计 0 股;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558,15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99.87%;反对 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0.13%;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