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16-050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俞有强先生系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药业”、“股份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俞有强先生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 173,187,2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46%。浙江德清隆
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祥投资”)为俞有强先生控制的企业,俞有强先
生及其配偶俞友珠女士通过德清县寅幸商贸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德清隆祥投资有
限公司 100%的股权,俞有强先生通过隆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6,156,8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65%。截止本公告日,俞有强先生和隆祥投资合计持有
本公司股份 189,344,08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31.11%,
近日,俞有强先生、俞友珠女士和隆祥投资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变更股份锁
定承诺履行方式的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的要求,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
(一)承诺具体内容
俞有强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
“本人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自可流通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
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会转让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俞友珠女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俞有强先生之妻,通过间
接控制的隆祥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时,已经按照董事锁定期出具锁定承诺:“本人通过隆祥投资间接持有佐力药业
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俞有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
份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俞有强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
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承诺履行情况
2014 年 2 月 22 日,俞有强先生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
市流通,并基于其董事长的职务,每年解除其持股总数的 25%,其余作为高管锁
定股予以锁定;2014 年 11 月 10 日,隆祥投资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上市流通。截止本公告日,俞有强先生、俞友珠女士和隆祥投资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二、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方式的变更
俞有强先生与隆祥投资系公司一致行动人,俞有强先生、俞友珠女士为了整
合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拟对俞有强先生及隆祥投资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方式进行变
更,由原来俞有强先生、俞友珠女士和隆祥投资对其所持佐力药业股份分别履行
承诺,变更为共同对所持佐力药业股份锁定履行承诺。变更承诺具体如下:
俞有强先生、俞友珠女士和隆祥投资共同承诺:“俞有强先生在担任股份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俞有强先生和隆祥投资合计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允许任一方先转让当年可供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额度;在俞
有强先生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俞有强先生和隆
祥投资合计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变更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方式的议案》(俞有强先生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俞有强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隆祥投资届
时将回避表决。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方式事项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隆祥投资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俞有强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方式的变更,不会对本公司及
全体股东造成不利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方式事项符
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将该变更承诺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