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租赁昌吉市汇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商业地产投资建设昌吉汇嘉时代购物中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调整固定
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年限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
计,2015 年度公司(指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 25,030,280.15 元,提取 10%法定
盈余公积金 2,503,028.02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47,522,422.53 元,扣除 2015
年度因实施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发的现金股利 26,280,000 元后,则 2015 年末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43,769,674.66 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鉴于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存在重大资本性支出的情形,为不影响公司项目投资的进度,董事会
拟决定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实,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是考虑到公司本
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后续发展做出决定。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为满足公
司顺利开展业务需求和保证流动资金的充足,董事会从经营实际出发提出该利润分
配预案,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同意本
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租赁昌吉市汇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地产投资建设昌吉汇嘉时
代购物中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实施,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布局。且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原则,关联
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综合以上因素,我们
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部分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年限的议案》
此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符合
公司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变更依据真实可靠,不存在损害股
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此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克拉玛依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6】120 号)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此项担保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和业
务发展的需要,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邵 宇 汤 洋 邓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