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租赁昌吉市汇投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商业地产投资建设昌吉汇嘉时代购物中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在会前收到了该等事项的相关材料,经认真审
阅,现就该等事项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租赁昌吉市汇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地产投资建设昌吉汇嘉时
代购物中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一致认为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报送的材料详实完备,该等关联交易
事项属公司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由交易双
方在综合考量房产的基础条件、地理位置、投资总额,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邵 宇 汤 洋 邓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