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暂时撤回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暂时撤回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关于暂时撤回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暂时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提交了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并于当日取得《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161626 号);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61626 号)。
截至目前,交易各方正在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鉴于工作量较大,各方预
计无法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公司董事会经慎重研究,决定暂时撤回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的申请文件。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监管政策的要求,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再次提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
综上所述,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安排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暂时撤回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申请文件的安排。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暂时撤
回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焕琪:_________________
叶树理: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