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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16】第 0251 号
二〇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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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5]51 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
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城股份”)的委托,就公司
控股股东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控股”或“增持人”)
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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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京城控股成立于 1997 年
9 月 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862176,注册资本 201,098.7083 万
元,法定代表人为任亚光,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9 号楼 18 层,营
业期限自 1997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47 年 9 月 7 日,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授权范
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房屋租
赁;物业管理;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电器设备
(不含汽车);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
2、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城控股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增持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
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的情况
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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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增持前,京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80,6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0%。
2、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重申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票的
公告》,京城控股承诺 6 个月内不会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票,并拟在
复牌后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3、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城控股已于 2016 年 8 月 3 日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 A 股股份 2,115,052 股,截至 2016 年 8
月 4 日,京城控股最近 12 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2,115,0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
例为 0.50%,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4、增持人目前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日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期间,京城控股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京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82,735,0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43.30%。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
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
以免于按照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前,京城控股持有公
司 180,6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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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京城控股在上市公司京城股
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且自上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一年。
京城控股于 2016 年 8 月 3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 A 股
股份 2,115,0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0.50%。截至 2016 年 8 月 4 日,京城控
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京城控股最近 12 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115,0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0.50%,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四、与本次增持相关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了《关
于重申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就增持人、增持目的、增持时间等的
承诺事项等作出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京城控股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
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
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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