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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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16】第 0251 号

二〇一六年八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5]51 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

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城股份”)的委托,就公司

控股股东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控股”或“增持人”)

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2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京城控股成立于 1997 年

9 月 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862176,注册资本 201,098.7083 万

元,法定代表人为任亚光,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9 号楼 18 层,营

业期限自 1997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47 年 9 月 7 日,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授权范

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房屋租

赁;物业管理;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电器设备

(不含汽车);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

2、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城控股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增持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

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的情况

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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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增持前,京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80,6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0%。

2、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重申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票的

公告》,京城控股承诺 6 个月内不会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票,并拟在

复牌后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3、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城控股已于 2016 年 8 月 3 日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 A 股股份 2,115,052 股,截至 2016 年 8

月 4 日,京城控股最近 12 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2,115,0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

例为 0.50%,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4、增持人目前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日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期间,京城控股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京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82,735,0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43.30%。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

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

以免于按照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前,京城控股持有公

司 180,6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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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京城控股在上市公司京城股

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且自上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一年。

京城控股于 2016 年 8 月 3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 A 股

股份 2,115,0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0.50%。截至 2016 年 8 月 4 日,京城控

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京城控股最近 12 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115,0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0.50%,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四、与本次增持相关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了《关

于重申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就增持人、增持目的、增持时间等的

承诺事项等作出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京城控股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

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

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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