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请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聘请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是在充分了解被聘请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
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武瑞华先生、刘宁女士、李弘先生、
宗利女士和WANG XU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或行业知识。
经核查,被聘请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聘请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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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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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陶然 李 燕 王雪春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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