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5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8月3日(星期三)上午10: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8月3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日下午15:00 至2016年8月3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宿迁市白杨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培服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7名,代表股份341,345,636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7.585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0,000,8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98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44,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18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鉴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4,185,446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723%;500,560 股反
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87%;23,5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9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85,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723%;反对 500,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87%;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90%。
与本议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该等股东持有的股份未计入该
议案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4,185,446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723%;500,560 股反
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87%;23,5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9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85,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723%;反对 500,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87%;弃权 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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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90%。
与本议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该等股东持有的股份未计入该
议案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4,208,946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713%;500,560 股反
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87%;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8,9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713%;反对 500,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8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与本议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该等股东持有的股份未计入该
议案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340,845,076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4%;500,56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6%;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8,9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713%;反对 500,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8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王春杰律师、杨爱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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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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