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恒力:收购报告书摘要

来源:上交所 2016-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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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股票代码:600165

收购人: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868号9幢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

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取得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及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若收购人成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将超过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规

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取得的新增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

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

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

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4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4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5

三、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说明 ........................................................................... 6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仲裁的情况 ....................................................................... 6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7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7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8

一、收购目的........................................................................................................................... 8

二、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处置计划 ..................................................................... 8

三、收购人形成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8

第四节 收购方式..................................................... 9

一、本次交易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9

二、本次收购方案................................................................................................................... 9

三、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 9

第五节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1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15

2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的含义如下:

上海中能/收购人 指 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日恒力/发行人/上市公司 指

上市,股票代码:600165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 新日恒力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上海中能发行股票的行

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为

上海中能以现金认购新日恒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收购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行为

本报告摘要 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收购管理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准则第 1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3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 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868 号 9 幢

法定代表人 虞建明

注册资本 165,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67794080L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实业投资,建设工程,商务咨询,电力、电站成套设备、自动化装置、

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毒

经营范围 及危险品)、电线电缆、金属材料、电子产品、燃料油的销售(不得从

事危险化学品),从事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批发非实物方式:预

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限分支机构经营)。

经营期限 至 2017 年 10 月 24 日

股东名称 虞建明持股 97%;虞文白持股 3%

联系电话 021-66318888

邮政编码 200072

(二)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虞建明 160,050 97.00%

虞文白 4,950 3.00%

合计 165,000 100.00%

(三)收购人对外投资公司结构图

4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新日恒力外,上海中能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万元)

受托管理资产;为企业重组

湛江南粤资产管理有

1 16,473.59 29.59% 及债务重组提供策划、咨

限公司

询;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

广州汇垠鑫益投资企

2 10,001.00 30.00% 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

业(有限合伙)

务;股权投资。

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

上海芮于富投资合伙 管理,创业投资。(依法须

3 133,000.00 13.72%

企业(有限合伙)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

般经营项目:对采矿业的投

资、开发、管理;铁矿石、

有色金属矿石销售;矿产品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 交易(不含国家限制经营的

4 51,606.57 3.87%

限公司 特种品种);矿山设备及备

品备件的购销;采选矿技术

服务;进出口业务。(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

的内容)。

项目投资(专项审批项目除

外);房屋租赁;销售:化

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造纸

材料及纸,水泥,钢材,矿

产品(不含钨、锡、锑),

广东德骏投资有限公

5 50,000.00 100.00% 电器设备及元件,机械设

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

劳保用品,农副产品;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虞建明先生直接持有上海中能 97%的股权,为上海中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5

制人。虞建明先生简历如下:中国国籍,男,1973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08

年 9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广东德骏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今任上海

中能董事长。2015 年 7 月至今任上市公司董事长。

(二)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上海中能外,虞建明先生无其他控股公司。

三、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说明

(一)上海中能主要业务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上海中能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最近三年

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

(二)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上海中能成立于 2007 年 10 月 25 日,其控股股东为虞建明先生,上海中能

注册资本为 165,000 万元,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计 416,285.20 29,811.28 13,979.46

负债合计 223,249.23 22,733.58 6,656.48

所有者权益 193,035.97 7,077.69 7,322.99

资产负债率 53.63% 76.26% 47.62%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216,919.80 5,837.74 6,713.06

利润总额 28,526.28 -245.29 -611.08

净利润 28,526.28 -245.29 -618.13

净资产收益率 14.78% -3.47% -8.44%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海中能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6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上海中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是否取得境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外居留权

虞建明 董事长 33032319730220**** 中国 否

朱赛琴 监事 33032319730820**** 中国 否

郑延晴 董事 33032319781025**** 中国 否

祝灿庭 董事 34011119701108**** 中国 否

虞文白 董事 33032319750405**** 中国 否

虞玲丹 董事 33250119790308**** 中国 否

郑杰 财务负责人 33032319760116**** 中国 否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上海中能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 5%及以上股份或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上海中能的控股股东虞建明先生不存在持

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及以上股份或权益的情况。

7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上海中能认购新日恒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仍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地位,主要目的是通过本次认购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降低上市公司资产负

债率和财务成本,为上市公司未来的融资打开空间,帮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和盈利水平,实现上海中能与上市公司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

二、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海中能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新日

恒力股份的计划。

根据上海中能与新日恒力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上海中能

承诺所认购的新日恒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

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海中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三、收购人形成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新日恒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已获得于2016年7月28日召开的新日恒力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7月28日,上海中能和新日恒力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新日恒力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8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交易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新日恒力2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0%,为

新日恒力的控股股东。2016年4月8日,上海中能将其持有的新日恒力限售流通股

200,000,000股股份,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方式质押给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4月8日,回购期限为36个月。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50,420,168 股由上海中能认购计算,本次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735,303,943 股,上海中能持有上

市公司的股份将增加至 250,420,16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4.06%,上海中能仍

为公司控股股东,虞建明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方案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新日恒力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0,420,168股,

上海中能计划以现金认购全部新日恒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三、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乙方):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16 年 7 月 28 日

(二)标的股票、定价基准日

1、标的股票:乙方以现金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

2、定价基准日:甲方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三)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

9

1、认购价格: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11.9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具体

如下:

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每股分配股利为 D,每股送

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

发行价格调整公式为 P1=(P0-D+A×K)÷(1+K+N)。

若前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本

次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认购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0,420,168 股(含 50,420,168

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 亿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

数量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

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具体如下:调整前发行数量为 N0,调整后发行数量为 N1,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2,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发行数量调整公式

为 N1=N0×(1+N2+K)。

若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发行数

量也随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0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

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数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四)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股份认购合同》第三条约定之价格和股票数量认

购标的股票,并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

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所要求的最后缴款期限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认购款

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因认购款

划转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款项划入发行

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发行以及认购所涉及的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五)协议生效

1、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1)《股份认购合同》及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股份认购合同》及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乙方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甲方股份;

(4)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有权部门的同意、许可、批

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2、若前款所述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合同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

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则《股份认购合同》终止,双方互

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六)限售期

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标的股票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于本次

11

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七)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股份认购合同》签署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其他为本次发行而必须明确

的事项等议案提交审议;

(2)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甲方负责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

审批、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文件;

(3)保证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尽快按照《股份认

购合同》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以非公开方式向乙方发行标的股票,并按照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手续;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配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

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2)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缴款期限前,履

行以现金认购标的股票的缴资义务;

(3)保证其于《股份认购合同》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为正常合法且与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要求不抵触;

(4)保证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八、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股份认购合同》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股份认购合同》,

或在《股份认购合同》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

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

12

的除外。

2、若乙方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如期缴付认购款项或出现其他

违约情况的,则构成乙方违约。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期一日,按

未缴纳认购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日的,甲

方有权解除《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甲方有权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

3、在乙方按时交付认购款项的前提下,若甲方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合同》

约定的内容向乙方发行所认购股票,则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

4、《股份认购合同》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1)

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或(3)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则《股份认购合同》终止,甲方不构成违约。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认购合同》

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

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认购

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

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股份认购合同》。

13

第五节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上海中能以现金方式认购新日恒力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

50,420,168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亿元,所需资金全部来自收购人

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1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15

收购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法定代表人:_______虞建明

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 日

16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署

页)

收购人(盖章):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虞建明

2016 年 8 月 1 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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