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信电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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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楼,200041

23rd Floor,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 日下午 14:30 起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 2000 号一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

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经核查,相关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

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8 月 3 日下午 14:30 起在上海浦东新区申江南路 2000 号良信

电器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3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8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以 及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16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37,473,5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11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审议《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鉴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之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宁宁

经办律师: 江子扬

林 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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