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科龙 公告编号:2016-018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
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 2016 年 8
月 3 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 9 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受让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50%股权的议
案》;(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于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受
让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50%股权的公告》)
同意本公司与惠而浦(香港)有限公司(「惠而浦香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同意本公司以 1 美元受让惠而浦香港持有的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海信
惠而浦」)50%的股权。
基于海信惠而浦的生产经营情况,本公司董事会认为,经交易双方协商,本公司以
1 美元受让惠而浦香港持有的海信惠而浦 50%股权,定价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
东的整体利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金融服
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经修
订年度上限;(董事长汤业国先生、董事刘洪新先生、林澜先生及代慧忠先生作为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于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的《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本议案须提交本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独立股东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实际需要,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本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补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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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中:(一)原约定“甲方在乙方的存款每日
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利息)”,现修改为:“甲方在乙方的存款每日日终余
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利息)”;(二)原约定“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
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现修改为:“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
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本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于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的公告》)
同意本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本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全文
已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及批准《提议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本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日于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的《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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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审阅相关文件后,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受让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 50%股权事宜
公司本次受让惠而浦(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
50%股权,以合理的价格增加本公司对海信惠而浦的控股比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二、关于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事宜
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
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条款及协议有效期内各项金融
服务上限公平合理。
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关于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事宜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已制定
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执行程序、核算管理、风险控制等
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
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可控的产品品种,风险较低,收益稳定。公司利用自有闲置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
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独立非执行董事: 徐向艺 王爱国 王新宇
201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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