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航: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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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 2016-04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

公司股份的公告》。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

自2015年8月3日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并拟在

2015年8月3日之后的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通过二级市场

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以下简称“本

次增持计划”)。

截至2016年8月2日止,中航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2015年8月3日至

2016年8月2日期间,中航集团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

司11,211,786股A股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9%。本次增持计划实施

前,中航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6,983,881,013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

的53.37%;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中航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为6,995,092,799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3.46%。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依据承诺,中航集团未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航集团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聘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

及其实施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法律意见。律师认为:中航集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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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资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

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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