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事项继续停牌的
独立意见
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积极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
公司与交易各方的商务谈判工作正在加快推进,重组事项的具体方案
也在进一步商讨、论证中,公司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等相关方亦同
步推进各项工作,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正在有序推进中。同时,公司在停牌期间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本次
交易涉及的内幕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对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
了自查,同时根据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度向深交所报送了交易进程备
忘录,并且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组事项进展公告,严格履行了持
续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公司预计无法按照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
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要求在2016年8月23日前披露交易预案或者报告
书及公司股票复牌。为确保本次重组工作申报、披露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
引起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司拟继续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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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融资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继续停牌申请,预计最晚将在
2016年11月23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交易预案或者报告书及
公司股票复牌。我们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事项工作进程,公司与
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原重庆贤达实业有限公司)、荆州市景湖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并购合作协议书》,与霸州市顺达天
然气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书》,上述协议仅为重组的
初步意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事
项继续停牌的议案》时,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因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资产及经营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会计谨慎性、一致性原
则,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末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
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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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田贯三、张树明、崔少华、梁阜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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