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湖
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湖北华昌达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昌达”)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意见
公司本次拟向不超过5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14,905万股。本次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
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投资者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
资者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在主营业务领域的竞争力,拓展新的盈
利增长点;同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将得到降低。同时,在募投项目
实施并实现规划的目标后,公司业务体量将增加,业务收入及利润水平将明显提
升,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我们对此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表示同
意。
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事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等规定,公司就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意见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
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形成稳
定的回报预期。我们对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表示同意。
四、关于公司收购北京海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项目之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意见
(1)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北
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该评估机构及其项目人员与本次交易各方除业
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
备独立性。
(2)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符合评估相关法规的
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
(3)关于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价值公允,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于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
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所选用的评估方法符合评估目
的的要求,与评估目的相关。
五、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见
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龙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
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由于实际经营的需要,公司拟为西安龙德提供银行融资全
额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能够满足西安龙德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西
安龙德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西安龙德提供担保的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
违背的情况。上述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侵犯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为西安龙德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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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春美 邹明春 戴黔锋
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