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09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307 号),山东丰元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422.9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80 元,共计募集资金
14,052.8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220.4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832.36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验字[2016]
第 3-0003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 年 7 月 3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泰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账户名称: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32530091794
金额:12,052.82 万元(含其他发行费用 1,220.46 万元)
用途:公司年产 7.5 万吨工业草酸新建项目、年产 2.5 万吨精制草酸新建项
目、草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刘胜民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泰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泰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10、各方并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验字[2016]第 3-00033 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