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智光节能签署 EMC 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16089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智光节能签署 EMC 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智光节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节能”或“乙方”)中标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塔山发电公司2×600MW机组电动给水泵节能改造合同能源(节能服务)管
理项目”,是公司及智光节能继实现国产超大功率高压变频器在300MW火电机组
电动给水泵组上成功应用并广泛推广之后的又一重大突破,具体内容详见2016
年2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智光节能600MW发电机组电动给水泵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中标的公告》。
2016年8月1日,智光节能与山西漳电大唐塔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
山发电公司”或“甲方”)就上述项目签署了《塔山发电公司电动给水泵变频改
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具体情况为:
1、合同名称:山西漳电大唐塔山发电有限公司电动给水泵变频改造项目合
同能源管理(EMC)合同
2、合同类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由节能服务商全额投资建设节能改造设
备以向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服务,节能服务商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来收回节能改造投
资并获得合理利润的合同模式。
3、合同标的:变频改造专项节能服务。
4、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5、履行期限: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项目性能验收合格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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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效益分享期为 12 年。
6、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
(1)本合同为节能服务合同,存在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公司前期投入资金、
实际节能效益受实际节电量、能源价格波动等影响,实际节能效益与预期计算结
果有差异等风险。
(2)本合同可能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中一方的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变化等因素
而提前终止,智光节能由此无法享有预计的节能收益。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山西漳电大唐塔山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南郊区塔山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41,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张玉厚
主营业务及企业介绍:电力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电力技术咨询服务、
服务及综合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西漳电大唐塔山发电有限公司为漳泽电力旗下的子公司,是一座 2×600MW
亚临界直接空冷燃煤坑口电厂,是国家实施“西电东送”战略,优化资源配置的
重大工程,也是山西省“十一五”重点项目。
2、甲方与公司及乙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甲方与公司或乙方未发生过交易。
4、履约能力分析
山西漳电大唐塔山发电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具备履行
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内容
乙方通过大型火电机组的液耦调速电动给水泵的变频改造技术,对甲方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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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两台电动给水泵进行变频改造,节省厂用电,降低煤耗。
2、投资与收益
(1)乙方投资承担本项目的整体解决方案,包括技术咨询、设计方案、施
工方案和运营、维护方案,并出资提供相关产品和工程总包。
(2)节能收益: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分阶段按照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节
电量×基准电价)比例获取节能收益。
(3)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项目性能验收合格次日,效益分享
期为 12 年(即 144 个月)。
根据智光节能的初步测算,分享期内,智光节能从本项目分享的总节能收入
约为 5,700 万元,但该项目分享周期较长,项目收益会随实际节电量、能源价格
波动等因素影响,实际节能收入与预期结果会存在差异。
3、节能收益结算
按期支付,每个结算周期为 3 个月,自效益分享期起始日起,至 3 个月后的
同一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金额,向甲方出具相应的符合国家
规定的节能服务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30 个日历日内予以支付。
4、项目实施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90个日历日(含调试期),建设期起始日期由甲乙双方共
同确定,直至项目验收通过之日,其中土建45个日历日(不停机);合同生效后
60 个日历日项目所需主要设备到达现场;机务及电气、热控设备安装及逻辑组
态、系统的调试等共计45个日历日。
5、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开工后至验收期间,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乙方
就项目设备投入、代理费、因本合同解除所受损失、项目相关人员支出、差旅费、
咨询费、技术服务费、运费、安装调试费等向乙方进行赔偿且还须向乙方支付人
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等。
(2)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如果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节能效益款
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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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2500元接
受甲方考核;如因乙方延误影响甲方按照调度令接带负荷,除接受甲方考核外,
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因乙方的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发生非计划停运者,乙方应承担
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考核标准详见技术协议4.1条。
(5)机组启动过程,因乙方的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延期并网者,乙
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经双方确认,如实际节能量低于乙方承诺的节能量10%,则视为乙方违
约,由双方参考技术协议4.6条协商解决。
(7)如果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被电网公司考核,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
被考核金额赔偿。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和智光节能从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该项目
所采用的变频改造技术有成功应用案例,采用的 EMC 为公司成熟的商业模式,智
光节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本合同在节能效益分享期12年内测算预计分享的总节能收入占公司2015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36%;本项目预计在2016年第四季度进入节能
分享期,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构成重大
影响;在余下执行期限内,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有积极的影响。
3、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因履行合同而对
合同的客户方形成依赖。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