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云科技”、“公司”或“本公司”)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
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37,366,665 股(含 37,366,665 股,已根据
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配情况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超过 35,047.92 万元,用于
“视频图像信息大数据及深度智能分析系统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综合安保社
会化运营平台及公共安全智能终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监狱大数据信息综
合管理平台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
1、优化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公司以金融安防综合联网管理平台为核心,行业设备定制和综合解决方案为
两翼,深入把握用户需求,开展持续的技术和产品创新,重点深耕于金融安防领
域,拓展金融信息安全、金融物联网、金融大数据等业务。凭借在安防领域长期
积累的技术和产品优势,依托于多种先进的传感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及物联网技
术,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将针对行业市场和消费者市场打造视频大数据等
具有较高技术门槛的核心产品,深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2、补充流动资金以提升资本实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面临着日益增大的流动资金压力,对营
运资金的需求较大。随着未来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销售及采购规模将进一步扩
大,由此导致对后续流动资金周转需求的持续上升。
1-6-3-1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业务范围及市场范围将得到大大提高,本次发行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为实现公司战略发展提供充足的流动资金保
障。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
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投入约 68,000 万元资金。截至 2015 年末,
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 41,148.59 万元,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性需
要,无法用于资本性开支支出。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量较大,能够满足公司本次
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因此公司本次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方式。
(2)银行贷款融资的局限性
目前,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较高,且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公司
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攀
升,加大了公司的财务风险,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3)非公开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资
金实力进一步提升,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公司
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
1-6-3-2
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
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或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
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依据、办法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将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6-3-3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即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
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
1-6-3-4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
合法、合规、可行。
(四)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慎研究并通
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披露,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1-6-3-5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的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
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
股东的权益,是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披露,保证了
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公司已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进行公平的表决。本公司将召开审议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对
公司调整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
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和提高对股东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
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
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将为公司
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根据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
应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
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二)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6-3-6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
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
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
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
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精神,公司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
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
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其他方式
鉴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对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资者均具有重大意
义,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
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内容,继续补充、修订、
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1-6-3-7
七、结论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合理、合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
业绩,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 日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