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鑫富: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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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时,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

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于现行监管政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的议案》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

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募集资金数量作出一定调整,该调整不构

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重大变化,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3、在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后,公司董事会相应编制的《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1

等相关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

公司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具有可行

性。

4、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梅娟 汪钊 张克坚

2016 年 8 月 1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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