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时,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
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于现行监管政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的议案》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
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募集资金数量作出一定调整,该调整不构
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重大变化,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3、在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后,公司董事会相应编制的《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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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
公司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具有可行
性。
4、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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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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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梅娟 汪钊 张克坚
201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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