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巨
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第三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巨
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正
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
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
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审议的《关于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过审慎、认真
的研究,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控股子公司上海理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理盛”)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
用效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有助于推动上海理盛经营业务的
发展。同时,上海理盛的第一大股东——明兴创富有限公司承诺将为
公司本次提供的财务资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本次提供财务
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宪民 杨敏兰 黄家耀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