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财务总监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江泳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财务总监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经核查江泳先生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我们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财
务总监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因此,同意聘任江泳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根据公司业务拓展需要,公司在原经营范围中增加“销售机器设备、建材、
钢材、加工配件、橡胶制品、树脂、油焦等材料及对外贸易”,现公司对《公司
章程》中经营范围条款进行相应修订,通过审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我们认
为: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条款的修订,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我们同意修订
《公司章程》。
三、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仍需就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论证和沟通,
不能在2016年8月18日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重组方案,故拟申请筹划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继续停牌,根据相关规定,本事项须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经审查相关材料、
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因实际情况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能在2016
年8月18日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重组方案,本次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筹划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延期复牌事宜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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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文 朱莉峰 蔡学恩
201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