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 莱 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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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

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刘继斌、陈伟林、裴小锋、霍其涛、侯春晓、张召会六人已离

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回购并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50万股,回购价格为4.71元/股。本次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

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9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

内解锁,同意公司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升平 邬筠春 朱 方

201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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