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瓷材料: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1 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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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5 证券简称:国瓷材料公告编号:2016-065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瓷材料”或“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

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调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配套募

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解答中规定:“调减和取消配

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次公司对交易方案的调整属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和决定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具体事宜的范围内,无需另行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内容;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审慎研究,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方案,方案调整

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募集配套资金

1、调整前: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12号》的相应规定,国瓷材料拟向不超过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6,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部分现金对价,其余现金对价由公司以自筹资

金解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该部分现金对价,待

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2、调整后:

本次交易不再募集配套资金,现金对价全部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标的资产的交割

1、调整前:

双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且国瓷材料向CHEN YI

QIU(中文名:陈易秋)(以下亦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应办理将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国瓷材料名下的工商

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即为标的资产的交割日。

2、调整后:

双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CHEN

YIQIU应办理其将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国瓷材料名下的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办理

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国瓷材料应将其向CHEN YIQIU发行的股份在登记结算

公司登记,CHEN YIQIU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三)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

1、调整前:

交易对方同意并承诺,本次发行后,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

份可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时间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2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承诺期期初(2016年1月1日)至该

年末完成的实际净利润数加现金补偿数(如有),不低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约定的从承诺期期初(2016年1月1日)至该年末承诺净利润金额的累计数,其可

转让或交易的股份数为其持有国瓷材料股份总额*(承诺期初(2016年1月1日)至

该年末承诺净利润总额/182,000,000)。

交易对方在承诺期内履行每次现金补偿(如有)后,不再由国瓷材料退回。

若交易对方持有国瓷材料股份期间在国瓷材料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其转让国瓷材料股份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

定。股份发行结束后,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国

瓷材料股份亦应遵守前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2、调整后:

交易对方同意并承诺,本次发行后,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

之日起三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

若交易对方持有国瓷材料股份期间在国瓷材料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其转让国瓷材料股份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

定。股份发行结束后,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

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交易对方实际履行盈利补偿义务(如有)之后,其通过

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方可解除限售。

(四)业绩补偿的实施

1、调整前:

根据对宜兴王子制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子制陶”)未来年度净利润的

预测情况,交易对方承诺王子制陶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人

民币6,000万元和人民币7,200万元,业绩承诺期合计承诺净利润数为人民币

18,200万元。

3

以上净利润承诺数额均不低于由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

出具的《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所

涉及宜兴王子制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苏评报字

〔2016〕第063号)中对应年度的盈利预测数额。

交易双方同意,若盈利补偿期间王子制陶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交易对方

净利润承诺数,则交易对方CHEN YI QIU同意就不足部分向国瓷材料进行现金补

偿。

在业绩承诺期内,国瓷材料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王子制陶当年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利润数”)与约定的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

行审核,并由负责国瓷材料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国瓷

材料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交易对方应当根据

《专项核查意见》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

偿。《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王子制陶发生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数而需

要交易对方进行补偿的情形,国瓷材料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按照截至当期

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确定补偿义务

主体当年应补偿金额,并于《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交易对方以

现金方式支付。

2、调整后:

本次交易中,根据对王子制陶未来年度净利润的预测情况,交易对方承诺王

子制陶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6,000万元和人民币7,200

万元,业绩承诺期合计承诺净利润数为人民币18,200万元。

以上净利润承诺数额均不低于由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

出具的《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所

涉及宜兴王子制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苏评报字

〔2016〕第063号)中对应年度的盈利预测数额。

国瓷材料进行2018年年度审计时应对王子制陶2016年-2018年累计扣除非经

4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累计利润数”)与承诺累计利润数的差异

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国瓷材料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国瓷材料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专项

核查意见》出具后,如王子制陶发生实际累计利润数低于承诺累计利润数而需要

交易对方进行补偿的情形,国瓷材料应在2018年年报公告后按照累计承诺净利润

数与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确定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金额,并于《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业绩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1、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调整事宜。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之规定,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不构成

重大调整。

(二)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事项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公司与交易对方 CHEN YI

QIU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 CHEN YI QIU 之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补充协

议的签署事宜。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5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取消配套融资等相关方案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授权范围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三、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国瓷材料对本次交易方案

调整不构成对原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

序。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

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原交易方案

的重大调整,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

5.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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