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16 年 8 月 1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
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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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对信息报告义务人拟申请暂缓、
豁免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相
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内部
审批流程,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后,报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存。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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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和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未及时披露,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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