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版)

来源:上交所 2016-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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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7 年 4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制订通过, 2010 年 2 月 9 日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1 年 2 月 2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修订,2014 年 4 月 23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6 年 8 月 1 日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第六章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八章 保密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增强公司透明度,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以下

简称“证监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公司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六)公司参股子公司;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八)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

公司的人员、对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

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和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在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

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

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

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虚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会有对信息披露执行的监督责任: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职责;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个别及连带责任;

4、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

的唯一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

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

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

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协调和组织

各自管辖范围内重大事件的信息管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其联络人员名单、通讯方式及其变更情

况应及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本级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报告

工作;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专人,根据

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系统,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

和掌握有关信息;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报告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联络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

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难以判断或在对外宣传

前应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征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公司在

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发生以

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

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而聘请的证券中介服务机

构及其主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保荐机构

和保荐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

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单位、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部门和单位具有判断所辖范围内是否发生需披露事项的

能力,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

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二十一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

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 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 所涉资产的意见书 (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

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

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

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开信息文稿的对外披露按以下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一步:公司本级各部、控股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

第二步:由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

料;

第三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编和初审;

第四步:经董事会秘书修改和复核;

第五步:呈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确认;

第六步: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步: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或监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的信息。公告信息应在履行以下各自口径的审批程序后披露,披露后及时传董

事会和监事会各成员传阅:

(一)以董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以监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再报董

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

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

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报告全文。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书面意见

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

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

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 一般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三) 关联交易;

(四) 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以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一般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包含资产转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的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出租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交易。

上述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以内公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三十三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事项的(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商品

房公开销售的除外);

(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其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

以内公告,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详情;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决议后 2 个工作日

以内公告,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详情。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工作日以内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和格式应当按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

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其它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情形的(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公告的刊登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公司股价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 5 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 30 倍,

且其累计换手率达到 20%;公共传播媒介或网站传播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

生影响的,以及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

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或澄清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回购股份;

(七)定向增发、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

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以及股

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第(一)、(二)项所述有关时点发生

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

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

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

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

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的信息披露方式。

交易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规定范围的直

通车公告,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

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

取得充分授权。

第四十四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使用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交易所

信息披露系统。

(二)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

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本制度和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

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

申请提交至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

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

露。

(五)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15:30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

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交易所网站,交易所网站即予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

载。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直通车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公司应

当按照新的流程和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

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

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

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

认发布但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

的,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

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

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有

关规定,积极配合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直通车业务的,交易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

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及交易所网站向相关指定媒体提供信息披露

文件的,应当自行与指定媒体协商确定文件提供、获取及披露事宜。

第八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等知情人员

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

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

告或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

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如提供、传播

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

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至少”、

“前”或“以前”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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