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1 18: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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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川金诺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欣 联系电话:18621803375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翔辉 联系电话:1862197846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5 月 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规则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无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无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无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刘甍、魏家贵、刘明义、訾洪云、曾润国、陈勇、洪华、

冯发钧、张和金、唐加普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是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川金诺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2、陈启智、陈泽明、陈泽秀、刘和明、深圳昊天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訾洪德、邱雪栋、孙位成、朱敏贞、 是

彭诗淑、陈善林、李磊、刘刚伟、吕坤、沈明江、吴莽、

赵大炜、杜茂云、屈章俊、周永祥、吕东关于股份锁定的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川金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刘甍、魏家贵、刘明义、訾洪云、曾润国、陈勇、洪华、

冯发钧、张和金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是

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

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前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4、刘甍持股意向及承诺:

(1)满足条件“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同时

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不对公司的

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川金诺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2)减持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3)转让价格及期

限“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川金诺并公告,转让价 是

格不低于川金诺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转让的

川金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 20%。”(4)未履行承

诺的责任和后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川金

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

金诺(若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让价格与

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川金诺),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深圳昊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魏家贵持股意向

及承诺:

(1)满足条件“本公司/本人作为川金诺的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公

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2)减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

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3)转让价格及期限“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川

金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且转

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人持有股份的 80%。”(4)未

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

的,本公司/本人就川金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

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金诺(若本公司/本人转让价格低于

发行价的,本公司/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

付川金诺),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6、川金诺、刘甍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之后实施。就该项议案,控股股东自愿回避表决,并督

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将按照回购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法确定回购价格,并不得低于回购时的市场价格。”

7、刘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为发行人利益以

外的目的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

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

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

之目的,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

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

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保证

将促使本人控股或本人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

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

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所参股的企业, 是

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

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

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和控

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

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竞争,则本人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

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

于:(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

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

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

行人来经营。”

8、川金诺稳定股价承诺:

“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则触

发本公司股份回购义务。

本公司将在触发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

关于稳定股价的议案,稳定股价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后,由本

公司在 6 个月内实施。本公司将在启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稳定股价方案中应该包含但不

限于下述内容: 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

份,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最近一

期审计报告为依据)且回购金额不超过公司未分配利润的

3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本公司如有新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

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

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

资程序。”

9、刘甍稳定股价承诺:

“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川金诺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

据),则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人将在增持义务

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上一年年度现金分红的 30%增持

川金诺股份,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具体实施方案由川金诺董事会

拟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增持后川金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

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

的要求。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

就增持川金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川金诺,包括但不

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

由川金诺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川金诺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时,本人应在川金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

成票。”

10、魏家贵、陈勇、冯发钧、洪华、李雪操、曾润国、张

和金、訾洪云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川金诺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则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

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年度

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2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

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具体实施方案由川金诺董事会拟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增持后川金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

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

的要求。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

就增持川金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川金诺,包括但不

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

由川金诺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川金诺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时,本人应在川金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

成票。”

11、刘甍、陈勇、陈志龙、冯发钧、和国忠、洪华、李雪

操、刘明义、孙位成、王建华、王宗波、魏家贵、曾润国、

张和金、朱锦余、訾洪云对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自身的职

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

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

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12、刘甍对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无偿或不公平条

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 是

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

13、刘甍就社会保险事项、住房公积金做出的承诺:

“如川金诺及其子公司因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

而遭致任何索偿、行政处罚、权利请求等有关损失,本人

承担全部费用,以确保不会给川金诺及其子公司造成额外

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川金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4、刘甍针对云南庆磷所拥有的采矿证到期延续事宜作出

的承诺:

“若该采矿权证到期后无法延续,本人将按照购买价格即

1,850 万元向公司全额赔偿。”

15、川金诺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是

“1、如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本公司将按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时的全部新股。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6、陈勇、冯发钧、陈志龙、和国忠、洪华、李雪操、刘

明义、孙位成、王建华、王宗波、魏家贵、曾润国、张和

金、朱锦余、訾洪云、刘甍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人承诺川金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若川金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6 年 8 月 1 日

刘 欣

2016 年 8 月 1 日

范翔辉

保荐机构: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8 月 1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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