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
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
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公司章
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关
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系公司控股股
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洪先生 100%控制的企业,其财产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偿
债能力,本次融资是为了满足其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且同孚实业
的全资子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已将其所有的房
地产为公司的银行融资事项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冠福实业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银行授信事项提供保证担保,并且在公司为同孚实业融资提供担保的同时,同
孚实业的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洪先生向本公司提供全额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
保。因此,本次公司为同孚实业的融资提供担保符合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
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是安全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
同孚实业融资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关
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学军 黄炳艺 夏海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