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防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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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16-054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雷

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1100号)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4,352,548

股新股募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6月2日在公

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

及时启动了本次重组的非公开发行工作。

2016年7月15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

到账事项出具了苏公W【2016】B116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丙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礼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共同简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礼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 账 号 为 35050162677600000030 , 专 户 余 额 为

4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

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奇维科技固态存储产品规模化生产项目、补充上市公

1

司及其子公司流动资金”使用。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 账 号 为 1105021219003822370 , 专 户 余 额 为

463,940,995.09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

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奇维科技固态存储产品规模化生产项目、补充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流动资金”使用。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制订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万里、杜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5%(按照两者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乙方应及时分别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形的,甲方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时,应及时

告知甲方及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

如发现甲方确实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情形的,应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当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

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

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

补充。

3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作出。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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