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9 证券简称:亿阳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16-028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
●扣税前、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
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22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4 日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刊登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1
截至 2016 年 8 月 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65,922,6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分配 1,414.81
万元。
(四)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
缴纳的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 元。
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
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扣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3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
2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
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 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4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8 月 5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8 月 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53877181
联系传真:010-88140589
七、备查文件目录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