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联虹普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报春 联系电话:13910512948
保荐代表人姓名:苗本增 联系电话:1860125701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 三联虹普
2016 年上半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多数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三联虹普建立健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三联虹普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经核查,三联虹普募集资金项目
披露文件一致 进展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
况 题及采取的措施”部分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构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
迪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
司股份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是 不适用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述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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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
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
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
迪之关联自然人股东刘学斌、刘学 是 不适用
哲、张力、郑鲁英承诺:(1)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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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
上述锁定期外,在刘迪于发行人处
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刘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
3.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于
佩霖、吴清华、张建仁承诺:(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
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
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是 不适用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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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公司股份。在公司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
韩梅、张建仁补充承诺: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
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
是 不适用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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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本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
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
有的股份。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
承诺:(1)本人作为公司主要创始
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
和确保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
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2)在
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
年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5%,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是 不适用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若本人决定减持公司
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
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6.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刘学斌承
诺:(1)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
上的股东,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2)
在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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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0%,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若本人决定减持公
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
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7.持有发行人股份 4%的股东赵建
光,及其关联的发行人法人股东建
元金诺(持有发行人股份 2%)、天
宇建元(持有发行人股份 1.5%)共
同承诺: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
作为公司股东,在本人/本公司/本
有限合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是 不适用
内,第一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
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70%,第二
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
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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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若本人/本公司/本有
限合伙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
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
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
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
方式依法进行。
8.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刘迪出具承诺函: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任何公司(不包括发行人及其附
属公司,下同)目前均没有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所
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活动。(2)本人在今后的任何时间
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
是 不适用
(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
联营、提供技术、渠道、客户资料
等信息)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
所从事的业务有或可能有实质性
竞争的业务活动。(3)除发行人外,
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由本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将不会直
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提
供技术、渠道、客户资料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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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
务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活动。(4)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任何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
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
则其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
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5)本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如违
反上述声明、确认及承诺,愿向发
行人承 担相应 的经 济 赔偿责 任。
(6)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
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或于发行人任职之
前提下,持续有效;若本人不再作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且从发行人处离职,本声明之有
效期持续至自本人不再作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离
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整。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公司保荐代表人已变更为孙报春先生
和苗本增先生。三联虹普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和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10
授权决定聘请浙商证券担任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负责持
续督导工作。浙商证券已委派孙报春先
生和苗本增先生负责三联虹普的持续
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无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11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报春 苗本增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