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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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联虹普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报春 联系电话:13910512948

保荐代表人姓名:苗本增 联系电话:1860125701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 三联虹普

2016 年上半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多数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三联虹普建立健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三联虹普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经核查,三联虹普募集资金项目

披露文件一致 进展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

况 题及采取的措施”部分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构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

迪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

司股份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是 不适用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述锁定期

3

外,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

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

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

迪之关联自然人股东刘学斌、刘学 是 不适用

哲、张力、郑鲁英承诺:(1)自发

4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

上述锁定期外,在刘迪于发行人处

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刘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

3.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于

佩霖、吴清华、张建仁承诺:(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

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

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是 不适用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

5

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公司股份。在公司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

韩梅、张建仁补充承诺: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

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

是 不适用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

6

/本公司/本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

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

有的股份。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

承诺:(1)本人作为公司主要创始

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

和确保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

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2)在

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

年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5%,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是 不适用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若本人决定减持公司

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

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6.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刘学斌承

诺:(1)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

上的股东,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2)

在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

7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0%,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若本人决定减持公

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

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7.持有发行人股份 4%的股东赵建

光,及其关联的发行人法人股东建

元金诺(持有发行人股份 2%)、天

宇建元(持有发行人股份 1.5%)共

同承诺: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

作为公司股东,在本人/本公司/本

有限合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是 不适用

内,第一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

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70%,第二

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

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8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若本人/本公司/本有

限合伙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

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

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

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

方式依法进行。

8.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刘迪出具承诺函: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任何公司(不包括发行人及其附

属公司,下同)目前均没有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所

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活动。(2)本人在今后的任何时间

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

是 不适用

(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

联营、提供技术、渠道、客户资料

等信息)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

所从事的业务有或可能有实质性

竞争的业务活动。(3)除发行人外,

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由本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将不会直

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提

供技术、渠道、客户资料等信息)

9

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

务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活动。(4)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任何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

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

则其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

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5)本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如违

反上述声明、确认及承诺,愿向发

行人承 担相应 的经 济 赔偿责 任。

(6)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

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或于发行人任职之

前提下,持续有效;若本人不再作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且从发行人处离职,本声明之有

效期持续至自本人不再作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离

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整。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公司保荐代表人已变更为孙报春先生

和苗本增先生。三联虹普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和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10

授权决定聘请浙商证券担任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负责持

续督导工作。浙商证券已委派孙报春先

生和苗本增先生负责三联虹普的持续

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无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11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报春 苗本增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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