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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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

在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础上,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期及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核查,我们对公

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期及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肖辉、宋峪

萍、李琴、刘琼、张晗、邹骏、于思源、陈积、张永亮因个人原因申

请辞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

1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

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提名周皓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周皓琳先生未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提名周皓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

公司增资的事项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的情况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增强业务发展能力,推动

公司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保千里

电子增资。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黄焱 周少强 曹亦为

2016 年7月29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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