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公司可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暂缓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条 公司可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且: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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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业务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
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七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
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况的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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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 □ 相关内幕人士的是否书 是 □
或豁免事项的知
否 □ 面保密承诺 否 □
情人名单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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