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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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公司可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暂缓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条 公司可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且: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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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业务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

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七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

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况的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

2

附件: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 □ 相关内幕人士的是否书 是 □

或豁免事项的知

否 □ 面保密承诺 否 □

情人名单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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