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6-047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
公司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
元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 8,000 万元人民
币,公司累计为开元公司担保金额为 4.2 亿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 17.1509 亿
元,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述
由于受煤炭需求不足及销售价格持续下滑的影响,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元
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为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开元公司提请使用公
司在光大银行的授信额度贷款8,000万元,贷款期为1年,按照光大银行与公
司签署的《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规定,开元公司如使用此授信额度,
公司则须承诺对开元公司在相关《贷款合同》项下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义务,实质意义上是对开元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因此,公司与开元公
司签订合同,要求开元公司以其价值不少于9,600万元的在建工程向公司进行
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此议案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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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住所:寿阳县平舒乡黄丹沟
3.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4.注册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矿用产品制造、加工;机电安装;矿建工
程;工业民用建筑;电力开发;绿化;煤炭机械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煤炭
洗选;煤炭开采。
7.被担保人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8.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开元公司资产总额为 140,855.76 万元,负
债总额为 84,837.08 万元,净资产为 56,018.68 万元,2015 年度营业收入为
70,534.58 万元,净利润 1,039.17 万元。[以上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9.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开元公司资产总额为 143,332.60 万元,负债
总额为 84,233.14 万元,净资产为 59,099.46 万元,2016 年 1-3 月营业收入
为 17,162.39 万元,净利润-171.93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协议及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光大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
根据光大银行的要求,公司签署《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后,即可
将 8000 万元授信额度转让给开元公司使用。该授权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同意并确认:子公司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根据本授权委托书
的授权以其自身名义与贵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构成对授信额度的合法
有效使用,公司在此承诺将督促子公司履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承
诺和还款义务,并承诺对子公司在相关《贷款合同》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
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2、如果子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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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无需首先向子公司提起任何诉讼、仲裁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向子公司实
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公司偿还子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对贵行的债务。
贵行有权从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划相应款项抵偿子公司对贵行所
负的债务,如扣划款项不足清偿子公司对贵行所负的债务,贵行可采取《贷
款合同》中约定的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任何手段向公司追偿,直至公司偿清
《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为止。
注:以上内容中的子公司专指开元公司。
(二)公司与开元公司签署的《反担保协议》
1、协议双方:担保保证人为公司,反担保保证人为开元公司。
2、反担保的债权: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公司因履行《授信额度使用授
权委托书》承诺的保证义务而向贷款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和利息)。
3、反担保的方式和抵押资产:开元公司以价值不少于 9,600 万元的机器
设备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开元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以公司认可的抵
押资产为准,具体详见“抵押资产明细”。
4、反担保范围:开元公司保证的范围为公司按照《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
托书》向开元公司申请 8,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而承担的保证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开元公司未按本协
议的约定及时履行反担保义务而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其他损失、其他所
有应付费用。
5、反担保期间: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2 年。
6、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获得公司
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开元公司进行银行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
短缺问题,以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
控制和防范风险。开元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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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贷款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
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预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6.3509 亿元人民币(不含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5%,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开元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7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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