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2016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向控股股东或其
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无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
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变更内审内控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白利海先生的个人履历,白利海先生具备担任内审内控部负责人的能
力,符合任职资格的各项规定。本次董事会聘任内审内控部负责人的程序合法规
范,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白利海先生为公司内审内控部
负责人。
三、关于不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的独立意见
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较为平稳,以董事会召开日为基准日的前20
个交易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13.80元/股,与交易
定价差异较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底价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不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
独立董事:钟田丽 王君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