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关于签订《终止协议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9 12: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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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6-07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终止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3 年 3 月 8 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福

州华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京房地产”)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

拟合作参加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马江大厦收储用地竞拍、投资、建设事宜,该

项目合作总投资金额约 28,000 万元(包含双方投入项目公司的金额),其中公司

总投入金额为 9,240 万元;2013 年 3 月 9 日,公司与华京房地产对以上项目合

作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调整为公司占 40%股份,华

京房地产占 60%股份。因上述协议签订时,交易金额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且未

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规定的披露标准,所以上

述协议均未披露。

2013 年 3 月 22 日,项目公司福建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置业”)

成立。

2016 年 7 月 27 日,由于华京房地产无法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如期返还公司投

资款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提前终止项目合作协议等事宜,并签订了《终止

协议书》。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之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不构成借壳。本次交易不需其它部门的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金额达到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该交易已经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终止协议公司获得补偿费 1,669.033 万元。

二、交易对方及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1、福州华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福州华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 2 号屏山苑 1 号楼 B 区 15-1204 室

(3)营业执照号码:91350100611320134A

(4)法人代表人:黄甦明

(5)注册资本:319.00 万美元

(6)成立日期:1993 年 9 月 14 日

(7)股东结构:香港华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份

(8)经营范围:在福州市福飞路东龙腰山和福飞路与北环路口东北角市规

划部门划定的范围内建造、出售、出租商品房及相应的物业管理。(涉及审批许

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

2、福建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福建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 83 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 4403

室(自贸试验区内)

(3)营业执照号码:913501050641145179

(4)法人代表人:龚严冰

(5)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13 年 3 月 22 日

(7)股东结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0%;福州华京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持有 60%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相关说明及主要内容

1、项目合作进程

2013 年 3 月 8 日,公司与华京房地产就合作参加马尾区原马江大厦收储用

地竞拍、投资、建设事宜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该项目合作总投资金额约

28,000 万元(包含双方投入项目公司的金额),其中公司总投入金额为 9,240 万

元。

2013 年 3 月 9 日,公司与华京房地产对以上项目合作协议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调整为公司占 40%股份,华京房地产占 60%股份。

2、《终止协议书》主要内容

2016 年 7 月 27 日,公司与华京房地产一致同意提前终止项目合作协议等事

宜,并签订了《终止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华京房地产同意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返还公司债权 7,240 万元、股权

出资 2,000 万元以及截止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的补偿费 1,669.033 万元给公司,

共计应返还 10,909.033 万元,其中 2,000 万元作为华京房地产履约保证金应在

本协议签订后 5 日内支付给公司;其余款项应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华京

房地产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时,每逾期一日,华京房地产同意按逾期还款金额的月

百分之二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华京房地产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超过 60 日,公

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仍按合作协议继续履行,华京房地产已支付的履约保证

金不再返还。

(2)双方同意项目公司委托福建银德中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评估确定的公司拟转让的项目公司 40%股权价值。因评估确定的公司持有的拟转

让的 40%股权评估值与公司在项目公司的注册出资数额相近,双方商定股权转让

对价仍按公司原出资额 2,000 万元计算。

(3)公司同意在收到华京房地产返还的全部款项后,将项目公司 40%股权全

部转让给华京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按本终止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另行签订)。双

方商定,在公司收到华京房地产返回的全额款项后 7 个工作日内,委托福建华都

置业有限公司向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给华京房地产的手续。双方均有义

务配合福建华都置业办理股权所涉及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文件并

在文件上签字、向政府有权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等变更手续。本次股权转让所发

生的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前后华都置业所形成的利润或亏损

以及债权债务由受让股权的华京房地产享有或承担。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华京房地产支付 2,000 万元且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生效。

四、项目公司的评估情况

根据福建银德中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闽银德评报字

(2016)第 ZZ017 号《所有者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福建

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即净资产价值)进行了估值,福建华都置

业有限公司申报的总资产账面值为 23,563.37 万元,总负债为 18,764.90 万元,

净资产为 4,798.47 万元;评估后总资产为 23,770.81 万元,总负债为 18,764.90

万元,净资产为 5,005.91 万元,评估增值 207.45 万元,增值率为 4.32%。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终止协议书》约定及返还投资款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终止协议书》的签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终止协议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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