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拟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的议案》、《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公
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
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上述交易的有关文件,并进行了充分
的论证,现就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新世达精密机
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达”)全体股东持有新世达的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配套资金认购方为拟设
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将不会通过直接
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认购”,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
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3、我们对《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邬义杰 丁以升 张尧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