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川网络”、“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
[2016]7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
施细则》(深证上[2016]3 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
[2016]3 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3 号])等
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
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
证上[2016]3 号)。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申购缴款、中止条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
者重点关注:
1、本次网下发行和网上申购同时进行,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9 日(T 日)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T 日 9:15-11:30,13:00-15:00。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
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
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
据《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
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8 月 11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
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
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
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
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
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
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点提示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5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不超过 10,000 万股。
2、2016 年 8 月 4 日(T-3 日)9:30-15:00 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3、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配售对象,于初步询价开
始日前两个交易日 2016 年 8 月 2 日(T-5 日)之前 20 个交易日(含 T-5 日)应当持有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日均市值。
网上投资者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1 万元(含)以上的,方可参与本次网
上发行。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其 2016 年 8 月 5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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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
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
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冰川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42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华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冰川网络”,
股票代码为 30053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不进
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
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0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
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
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6 年 8 月 3 日(T-4 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华林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
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华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
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
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深圳冰川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
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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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
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8 月 8 日(T-1 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
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8 月 5 日(T-2 日)刊登的《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8 月 4 日(T-3 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
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
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
价应当相同。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
于 200 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1,50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
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
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
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
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
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
购。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
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
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具
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9 日(T 日)9:30 至 15:00。《发行公告》
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
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申报的入围申购量。
11、2016 年 8 月 11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
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
金。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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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 2016 年 8 月 9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 根
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T 日或之前已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 2016 年 8 月 5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
证上[2016]3 号)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 2016 年 8 月 8 日(T-1 日)
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
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华林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况详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18、本公告仅对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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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7 月 29 日(T-7 日) 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网站( 巨潮
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网 址 www.secutimes.com ;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q1.com)的《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全文,《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7 日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2016 年 7 月 29 日(周五)
T-5 日
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提交
2016 年 8 月 2 日(周二)
T-4 日
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提交截止日(中午 12:00 截止)
2016 年 8 月 3 日(周三)
T-3 日
初步询价(9:30-15:00)
2016 年 8 月 4 日(周四)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
T-2 日
量
2016 年 8 月 5 日(周五)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6 年 8 月 8 日(周一)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16 年 8 月 9 日(周二)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6 年 8 月 10 日(周三)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 16:00)
2016 年 8 月 11 日(周四)
网上认购资金缴款
T+3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
2016 年 8 月 12 日(周五) 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16 年 8 月 15 日(周一)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
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将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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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
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
(含)以上。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
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
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6 年 8 月 2 日(T-5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5 日)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
通市值日均值为 1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
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
产品。
6、若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包含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私募投资基金需在 2016
年 8 月 3 日(T-4 日)12:00 时前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手
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投资基
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
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
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7
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
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
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
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6 年 8 月 3 日(T-4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
且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
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
价。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
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
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
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
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
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
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
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符合华林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需要按照以下要求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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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
资产管理计划)、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
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和符合《保险
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无需提交材料,
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存在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
行人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以上机构参与询价,即视同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
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除(1)外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需提供:
①附件 1:《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扫描版,盖公章)
②附件 2:《机构投资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扫描版各一份,扫描版加盖公章)
③附件 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六大类投资者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之外的
配售对象,需电子版、扫描版各一份,扫描版加盖公章)
④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提供有效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和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文件”(扫描版,盖公章)。
(3)个人投资者需提供:
①附件 4:《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扫描版,需签字)
②附件 5:《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扫描版各一份,扫描版需签字)
相关附件文件可在华林证券网站(http://www.chinalions.com)下载,下载路径为:华林
证券官网首页-投资者关系-IPO 专区-IPO 发行。
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 2016 年 8 月 3 日(T-4 日)12:00 前将上述需提供的电子版文件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华林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ipo_hlecm@126.com),电子邮件主题
格式为“冰川网络-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请发送电子邮件后进行
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755-82707991,0755-82707034(电话确认时间为 8:30-12:00,
13:00-17:00)。原件须在 2016 年 8 月 5 日(T-2 日)12:00 前送达华林证券资本市场部。邮寄
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 8 楼,收件人:华林证券资本市场部,邮政编
码:518048。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经审查属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禁止配售情形的,或经核查未在主承销商规定时间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登记、
备案手续,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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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网下
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6 年 8 月 3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 8 月 4 日(T-3 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
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
量等信息。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3、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
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报价为其最终报
价。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 200 万
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1,500 万股。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需报送核查材料的网下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 2016 年 8 月 3 日(T-4 日)12:00 时
前将电子版发送至华林证券指定邮箱的;
(2)网下投资者未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16 年 8 月 3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3)需报送核查材料的网下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 2016 年 8 月 5 日(T-2 日)12:00 时
前将原件送达华林证券的;
(4)经审查不符合华林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5)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6)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5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7)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2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
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
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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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
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
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
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
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
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
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
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五、网上投资者参与申购的相关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上
市股票市值的,可在 2016 年 8 月 9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 5,000 元市值
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
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
上发行数量将在 2016 年 8 月 8 日(T-1 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
其 2016 年 8 月 5 日(含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6 年
8 月 9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
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8月9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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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
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10%。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
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
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该申购不足部分的,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
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T+1 日)在《深
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
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 2016 年 8 月 11 日(T+2 日)在《网下发行
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华林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华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
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
以下三类: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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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C 类投资
者;
(3)将不低于网下发行数量 40%、20%分别优先向 A 类、B 类配售。如果 A 类、B 类投
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和 20%,A 类和 B 类投资者的申购将
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4)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发行数量的 20%而使得 B 类投资者的配
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时,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获配数量的计算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配售给获
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先后配售给申购时间早的投资者;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
准。
8、若因投资者获配未及时足额缴款导致相应类别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变化而与配售原
则不一致的,不再调整配售结果。
八、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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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11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
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1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
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
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
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
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
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
效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8月
15日(T+4日)刊登的《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
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
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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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
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祥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 1 号深圳软件园(2 期)9 栋 601、602 室
电 话:0755-86384819
传 真:0755-86384819
联系人:章国俊
2、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电话:0755-82707991, 0755-82707034
传真:0755-23613783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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