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
之
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二〇一六年七月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国融证券”)受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技控股”、“澄海股份”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
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问题与解
答》”)的相关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问题与解答》的相关
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
完毕的情形。
2013 年 12 月底,澄海股份向颜静刚等 73 名自然人以及 8 家机构发行股份购
买所持有的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92.95%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实施完毕。
(一)相关承诺的内容及履行情况
具体见下页
2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履行情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承诺作出时间 承诺内容 承诺到期时间
况
关于股份 自澄海发展向本人发行股份结束之日期 36 个月内,不
正在履
1 颜静刚 锁定期的 2013 年 5 月 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澄海发展向本人发行的 2016 年 12 月
行
承诺 股份,也不由澄海发展回购本次向本人发行的股份。
建银城投、复星创富、首创创
投、上海嘉信、士兰创投、中
比基金、明基置业、银湖投资、
赵金、朱建舟、蔡文明、吕彦
东、潘德军、王世皓、陈权、
颜安青、陆荣华、胡蕊、崔之
火、袁国军、余华雄、郭洪波、
谷茹、李燕君、何炜、黄传宝、
陈祖平、杨冬、戴尔君、孙兴
华、唐斌、王晓强、张小永、 关于股份 自澄海发展向本人发行股份结束之日期 12 个月内,不
履行完
2 陈虹、郎斌、杨建兴、刘润华、 锁定期的 2013 年 5 月 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澄海发展向本人发行的 2014 年 12 月
毕
刘学鸿、吕彬、鄢力、陈洪彬、 承诺 股份,也不由澄海发展回购本次向本人发行的股份。
王传俊、尹文强、赵纯梅、刘
德奇、李海彦、张后禅、毕明
水、刘琳、刘善成、史彦君、
高军峰、张均洪、胡颖梅、李
华、韦华、方良明、刘金富、
关秋萍、艾洁菲、吴家华、屠
琳峰、陈志杰、张玉华、杨雄、
闫勇、毛鑫、何春奇、罗东献、
许德刚、刘震、车海波、彭超、
3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于闯、王勇、张云、张燕、周
玉娟、肖萍、陈楠、代荣、马
国兴、张永辉、张丁
澄海股份本次收购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92.99%
股份的交易完成后,本人于 2012 年 7 月、8 月增持的
关于买卖
澄海股份 100,000 股的股票自本次交易相关的发行结 正在履
3 陈继 股票的承 2013 年 5 月 2016 年 12 月
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之后的解禁按照《公 行
诺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执行
针对上会师报字(2013)第 0958 号《审计报告》所涉的
保留事项 1、保留事项 2 及上会师报字(2013)第 2280
号《审计报告》所涉保留事项 3 及钱建强诉鲍崇宪 500
关于股份 万元借款纠纷一案,为解决该等事项对于澄海股份的
2013 年 11 月
4 东宏实业 锁定的承 影响,相关方已经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为切实保障相 - 未履行
11 日
诺 关承诺人能够履行前述承诺,本公司承诺:在相关承
诺人没有完全履行承诺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直接或间
接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澄海股
份的股份。
在将来被法律法规认定为澄海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
关于避免
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澄海股份的生产经营 正在履
5 颜静刚 同业竞争 2013 年 5 月 -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日后本人拥有 行
的承诺函
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与澄海股份发
生同业竞争,本人将促使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
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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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澄海股份。
在将来被法律法规认定为澄海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人
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
建银城投、复星创富、首创创 关于避免 者间接从事与澄海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
履行完
6 投、上海嘉信、士兰创投、中 同业竞争 2013 年 5 月 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日后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 -
毕
比基金、明基置业、银湖投资 的承诺函 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与澄海股份发生同业竞争,本人
将促使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无条件放弃可能发
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
适当时机全部注入澄海股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对于正常的、不可避免的
建银城投、复星创富、首创创 且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将严
关于规范
投、上海嘉信、士兰创投、中 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 正在履
7 关联交易 2013 年 5 月 -
比基金、明基置业、银湖投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 行
的承诺函
颜静刚、东宏实业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
价格公允,并予以充分、及时的披露。
关于五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承诺保证上市公司人员、 正在履
8 颜静刚 2013 年 5 月 -
开的承诺 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行
2013 年 5 月 17 日,中技桩业与澄海股份签署的《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
关于 2013
定中技桩业在盈利补偿期间的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年重大资
的盈利预测数的 92.99%作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履行完
9 颜静刚、中技桩业 产重组业 2013 年 5 月 -
充协议》的利润预测数,即 2013 年 9,073.44 万元、 毕
绩补偿的
14,867.20 万元、23,203.59 万元。颜静刚向澄海股份承
承诺
诺除发生无法预知且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
外,若中技桩业在盈利补偿期间任一会计年度扣除非
5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利润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则公
司应在当年年报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通知
颜静刚该等事实,颜静刚在收到书面通知 30 日内应当
将补偿的现金划入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
同时,颜静刚补充承诺,当颜静刚没有能力以现金方
式进行补偿时,将采取股份方式进行补偿。
陈继、颜静刚承诺:如公司由于前述 500 万元借款纠
关于钱建
纷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在收到公司要求赔偿请求的 履行完
10 陈继、颜静刚 强案件的 2013 年 11 月 -
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代鲍崇宪清偿与钱建强的债 毕
承诺事项
务,本人承诺放弃要求公司偿还该等债务的权利。
东宏实业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预付及尚未履
行合同而可能支付的货款和可能的诉讼损失,由东宏
实业承诺向公司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偿还上述预
付款项的收回和为了履行上述合同所可能支付的资
金。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承诺:若东宏实业不能
履行上述承诺,则由鲍崇宪向公司提供相应的资金支
持,以偿还上述预付款项的收回和为了履行上述合同
关于崇华
东宏实业、鲍崇宪、颜静刚、 2013 年 4 月, 所可能支付的资金。颜静刚及陈继承诺:若鲍崇宪不 正在履
11 大酒店的 -
陈继 2013 年 8 月 能履行上述承诺,则由颜静刚、陈继将自有资金借予 行
承诺事项
鲍崇宪用于解决相关内容。
颜静刚再次作出承诺,若供货商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履
行采购合同,公司不能履行时,公司将责成崇华酒店
在上述购货商要求履行合同之日起 20 日内支付采购
款。若崇华酒店不能按期支付时,颜静刚承诺:在公
司责令崇华酒店支付货款,如崇华酒店不能按期支付
时起 20 日内由本人对该等货款提供全额资金支持其履
6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行合同。
东宏实业承诺:当公司出现缺乏必要的资金归还上述
借款及相应利息,贷款方(史文俊)提出归还上述借
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时,由东宏实业向公司提供相
应的资金支持,以偿还上述债务。鲍崇宪承诺:若东
宏实业不能履行上述承诺,则由鲍崇宪向中技控股提
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偿还上述债务。颜静刚及陈继
承诺:若鲍崇宪不能履行上述承诺,则由颜静刚及陈
关于史文
东宏实业、鲍崇宪、颜静刚、 2013 年 5 月, 继以自有资金借款于鲍崇宪,用以偿还上述债务。颜 履行完
12 俊案件的 -
陈继 2015 年 12 月 静刚承诺:如中技控股因与史文俊借款纠纷事宜而被 毕
承诺事项
法院责令支付相关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而东宏实业未依照与中技控股于 2014 年 5 月 9 日签署
的《协议书》履行依照相关司法文书所可能产生的向
史文俊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颜静刚将主动代为履
行相应赔偿责任,保证中技控股不遭受经济损失。如
颜静刚代东宏实业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视为颜静刚放
弃向东宏实业追偿的权利。
关于上海
库邦投资
管理有限
若法院最终判决中技控股在库邦公司案件中需要承担
公司(以下 履行完
13 颜静刚、陈继 2015 年 3 月 保证责任的,我们将支付中技控股本次诉讼可能涉及 -
简称“库邦 毕
的全部赔偿金额,并放弃向中技控股进行追偿。
公司”)案
件的承诺
事项
14 颜静刚 关于增持 2014 年 12 月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颜静刚计划在 该承诺原到期 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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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股份的承 未来 6 个月内,视公司股价表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日为 2015 年 6 毕
诺事项 I 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本公司股票,累计增持比例 月 21 日,后鉴
不超过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累计增持金额 于公司股票因
不少于 1 亿元。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间以及本增持计划 筹划重大资产
实施完毕并公告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重组事项停
牌,故该到期
日顺延至公司
股票复牌后第
14 天止,即
2015 年 10 月
25 日
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颜静刚计划
在未来 6 个月内,视本公司股价表现,通过直接购买或
关于增持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于上海 履行完
15 颜静刚 股份的承 2016 年 1 月 2016 年 6 月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票,累计增持比例 毕
诺事项Ⅱ
不超过本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累计增持股
数不低于 650 万股。
基于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和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公司
公司董事、
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建舟、董事蔡文明、董事胡蕊、财
监事和高
务总监吕彦东及董事会秘书戴尔君计划自 2016 年 2 月
级管理人
1 日起未来六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朱建舟、蔡文明、胡蕊、吕彦 员增持承 正在履
16 2016 年 2 月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股价不 2016 年 8 月
东、戴尔君 诺(根据相 行
超过 20 元/股的范围内,拟分别采取直接购买或通过证
关协议,颜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于上海证
静刚为补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
足义务人)
易)增持本公司股票,每人增持金额均不低于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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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增持所需资金由上述相关人员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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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就上表 4 事项,中技控股于 2014 年 11 月 29 日公
告了《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控股股东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所持公司股票解冻并减持的公告》,中技控股原股东东宏实业所持有本公司
28,297,755 股股票已解冻,并已减持了上述全部股票。中技控股在获悉相关消息
后即协助其 2013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的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向东宏实业发函询问,东宏实业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复函称,
此次东宏实业减持中技控股股票系依据法院的相关《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其
作为被执行人,不得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执行裁定书,依据法院
裁定执行的股票总计 9,229,531 股(含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 6,272,112 股、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550,771 股、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1,406,648 股)。但东宏
实业未就剩余减持的股票与相对应的执行裁定之间的关系给予解释。
综上,除东宏实业因被法院强制执行未履行其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澄海股份
2013 年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及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以后,澄海股份的原控股股东东
宏实业、鲍崇宪以及现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颜静刚等相关方所出具的上述承
诺事项不存在其他未按规定履行到期承诺事项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无锡铎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铎轩”)的占用情况根据中技控
股的书面确认、中技控股预付给无锡铎轩的预付款支付凭证、澄海股份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会”)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3)第 0958 号《审计报告》、上会于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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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年 5 月 28 日出具的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13)第 1984 号《关于对上海澄海企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专项核
查报告》、上会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出具的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13)第 2281
号的《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无锡铎轩曾为澄海股份
的关联方。澄海股份与无锡铎轩与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签署《购销合同》后,在
澄海股份已经预付 2,670 万元的货款情况下,无锡铎轩一直未履行供货义务。2013
年 3 月澄海股份收回部分预付货款 2,122,148.32 元,即澄海股份剩余预付货款
24,577,851.68 元未履行。
后为妥善解决上述《购销合同》的履行问题,2013 年 6 月,无锡铎轩与星
子县赣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鄱贸易”)、澄海股份签署《购销合同转让
协议》,无锡铎轩将《购销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赣鄱贸易。2013 年 6
月,澄海股份与赣鄱贸易签署《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即《黄砂购销合同》,
约定赣鄱贸易向澄海股份供应黄砂。
无锡铎轩构成了对澄海股份的资金占用;颜静刚先生已作出承诺安排,将在
2013 年 10 月 31 日之前敦促澄海股份与赣鄱贸易将供货合同履行完毕,并保证
澄海股份因该等交易而产生的货款同时全部收回,该等承诺能够消除关联方占用
澄海股份资金的影响。
后中技控股向赣鄱贸易采购共计发生 4,546,725.94 元,剩余 20,031,125.74
元由赣鄱贸易退还给中技控股。至此,无锡铎轩的资金占用事宜已解决。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众会字(2014)第 2515 号”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众会字(2014)第 3415 号”《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众
会字(2016)第 4102 号”《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技控股提供的有关银行流水
材料、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中技控股财务总监、对中技控股年报审计的相关会计师
进行的访谈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中技控股近三年内不存在其他违规资金占
11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用情况。
2.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技控股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中技控股近三年内
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但全部为澄海股份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先生所引起,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该等违规对外担保均已消除了对中技控股的
影响,具体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钱建强借款纠纷案件
钱建强因借贷纠纷起诉澄海股份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要求鲍崇宪偿还 500
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中技控股及其原控股股东东宏实业承担连带责任。
2013 年 1 月 5 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惠商初字第 00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鲍崇宪、东宏实业及中技控股的银行存款 513 万元
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2014 年 1 月 15 日,中技控股收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崇
民初字第 100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鲍崇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三日内归还钱建强借款 400 万元;2、东宏实业、中技控股对鲍崇宪不能
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中技控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提出上诉。2014 年 7 月 31 日,无锡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4)锡民终字第 07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技控股的上
诉,维持原判。
2014 年 8 月,中技控股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3)锡执字第 495 号),要求:“扣划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
崇民初字第 1000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你公司应支付给钱建强的全部债权至本
院账户。”
2014 年 11 月 13 日,上海高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东宏实业及中技控股偿
还了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200 万元)。
12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2014 年 3 月 26 日,钱建强基于前述借款事项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另行
提起诉讼,请求:1、鲍崇宪立即偿还借款利息 196.185 万元;2、东宏实业、中
技控股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5 年 6 月,中技控股收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
崇民初字第 03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鲍崇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钱建强支付逾期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2 年 7 月 11
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4 日止;以 4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2 月 5 日起至款项结
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东宏
实业、中技控股对鲍崇宪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
驳回钱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 年 7 月 20 日,上述应支付给钱建强的逾期利息合计 355,000 元已支付
完毕。
至此该诉讼案件已了结,澄海股份关于钱建强案件的违规对外担保事宜的影
响已经消除。
(2)库邦公司借款纠纷案件
2014 年 11 月,中技控股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案件受理通知
书,库邦公司起诉中技控股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要求偿还借款及相应本金共计
17,650 万元,并要求无锡保利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
司、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中技控股作为担保人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2015 年 3 月 19 日,库邦公司、中技控股以及中技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颜静刚
先生签署了《和解协议》,同日,颜静刚先生与库邦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之补
充协议》。《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库邦公司起诉鲍崇宪偿还借款,
无锡保利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上海东宏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及中技控股作为担保人纠纷一案达成了和解。基于颜静刚先生与中技控
股原副董事长陈继先生已经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为了确保中技控股与股
东利益不受损害,我们承诺:若法院最终判决中技控股在本案中需要承担保证责
13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任的,我们将支付中技控股本次诉讼可能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并放弃向中技控
股进行追偿”,因此,库邦公司同意颜静刚先生在其签署的《和解协议之补充协
议》中对库邦公司的承诺视同替代了中技控股在本次诉讼案中可能承担的全部责
任,库邦公司将根据《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安排,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交对中技控股的撤诉申请。
2015 年 3 月 19 日,颜静刚先生按照《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约定履行了相应承诺。同日,库邦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中
技控股的撤诉申请。
2015 年 3 月 2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中技控股代理人至法院进
行谈话,告知已准许库邦公司的撤诉,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至此,该诉讼案件已了结,中技控股就库邦公司案件的违规对外担保的影响
已消除。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近三年行为规范情况说明
近三年内中技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过变更,中技控股原控股股
东为东宏实业、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先生,中技控股在 2013 年 12 月完成发行股
份购买标的资产后,中技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颜静刚先生。
1.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说明
根据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查询及相关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及中技控股现任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现任董事朱建舟、胡蕊、蔡文明、吕
秋萍、李继东,监事张均洪、徐柳菁、刘琳、高级管理人员戴尔君、吕彦东出具
的书面说明,近三年内前述人员不存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2.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的情况说明
(1)澄海股份在 2013 年 12 月份实际控制人变更前所受到的监管措施、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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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律处分
①上交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2013 年 6 月 6 日,上交所出具上证公处函[2013]0014 号《关于拟给予上海澄
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鲍崇宪等通报批评的通知》,因澄海股份 201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374.73 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314%,
而公司在 2013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 2012 年度业绩预告中称净利润同比下降 60%,
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等有关规
定。董事长兼总经理鲍崇宪、财务总监沈洪秀、董事会秘书吴玉芹、独立董事兼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徐作骏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上交所监管部拟对上市公司和公司前述人
员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2013 年 6 月 9 日,上交所出具了上证公处函[2013]0457 号《关于对上海澄海
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鲍崇宪等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要
求公司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
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2013 年 8 月 22 日,上交所出具了上证公处函[2013]0054 号《关于拟对上海
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当事人通报批评的意向书》,澄海股份董事长
兼总经理鲍崇宪和监事长王星星在未履行澄海股份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澄海股
份名义为二人的个人债务签订担保合同,已被债权人诉诸法院,澄海股份相关房
产亦被司法冻结,但澄海股份对上述诉讼、司法冻结事项直至 2013 年 8 月 15
日才予以披露。澄海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1.1.1 条、第 11.1.2 条和第 11.12.2 条的有关规定,副董事
长陈继、董事鲍玉洁、监事孙湘君、监事王晓荣、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沈洪秀、
董事会秘书吴裕芹、独立董事徐作骏、独立董事杨伟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
15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澄海股份和前述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2013 年 10 日 12 日,上交所出具了[2013]11 号《关于对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鲍崇宪、监事长王星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三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澄海股份董事长
兼总经理鲍崇宪和监事长王星星在未履行公司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澄海股份名
义为二人的个人债务签订担保合同,已被债权人诉诸法院,澄海股份相关房产亦
被司法冻结,但澄海股份对上述诉讼、司法冻结事项直至 2013 年 8 月 15 日才予
以披露。鲍崇宪和王星星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 19 条的规定。
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澄海股份董事长
兼总经理和监事长王星星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董事长兼总经理鲍崇宪和监事
长王星星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②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2013 年 9 月 9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了《关于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3]36 号),针对上市公司 2012 年年报
及临时公告中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上市公司予以改正。
(2)澄海股份在 2013 年 12 月实际控制人变更后所受到的监管措施、纪律
处分
①交易所的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2016 年 1 月 19 日,上交所出具了上证公监函[2016]0008 号《关于对上海中
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公司未能审慎评
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可行性,在非公开方案未获审核通过后,以相同标的再次
启动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又仓促更换重组标的,并最终的股票停牌长达约 4 个月
后宣告终止重组,导致公司股票长期停牌,严重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权利,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三章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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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书戴尔君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和《指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二人予以监管关
注。
②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了沪证监公司字[2015]203 号《关于上
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针对中技控股公司治理、重要事
项的审议程序、募集资金的管理等问题要求公司制定有效措施,提高公司治理水
平、加强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了沪证监决[2015]77 号《关于对上海中
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针对中技控股在信息
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中技控股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
定的行为予以整改,中技控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
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了沪证监公司字[2015]234 号《关于上
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胡蕊的监管关注函》,对公司董事胡蕊未遵守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予以关注。
3.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说
明
根据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中国证监会相关公告,以及中技控股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技控
股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立
案调查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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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
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
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
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
最近三年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清单及关联交易内容
1、最近三年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方与公司关系
颜静刚 最终控制方
江苏崇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前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
陈继 原公司董事会成员,2014 年 12 月离职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关联交易内
关联方名称 定价原则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容
江苏崇华国
际大酒店有 协商定价 建材销售 50,427.35 - -
限公司
3、出租固定资产情况:
关联交易内
承租方名称 定价原则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容
上海中技企
业集团有限 协商定价 租赁车辆 - 534,301.89 644,883.96
公司
4、资金拆借:
年度 资金出借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2013 年 7 月
已于 2014 年 按年利率 7%
2013 年 陈继 4,000,000.00 至 12 月分次
1 月归还 结息
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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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6 月 2014 年 6 月
按同期贷款
2014 年 颜静刚 913,800,000.00 至 12 月分次 至 12 月分次
基准利率
借入 归还
2015 年 1 月 2015 年 1 月
按同期贷款
2015 年 颜静刚 327,180,000.00 至 12 月分次 至 12 月分次
基准利率
借入 归还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中技控
股出具的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文件,公司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中的规定进
行了关联方认定,完整、准确地披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
(二)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
行“大洗澡”的情形
经核查会计师对中技控股出具的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的审计
报告,2014 年公司按财政部颁布的新的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会计政策
变更,除此之外,公司近三年未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
情况。
经核查会计师对中技控股出具的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的审计报
告,公司根据其会计政策的规定,对各期末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结合个别认定计
提坏账准备;对各期末商誉经测试未发生减值,故未计提减值准备,2014 年度
商誉发生的变动,系对应商誉资产组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
股权转让所致,应分摊的商誉约 2,658.49 万元在合并层面进行了转销,除此之外,
公司其他各项资产在各期末经测试未发生资产减值的情况,未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
经核查会计师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的审计报告,公司对应收款
项等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不存在
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
形。
(三)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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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要求的情形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业务收入情况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项目
收入(元) 成本(元) 收入(元) 成本(元) 收入(元) 成本(元)
主营业务收入 3,084,073,881.28 2,519,559,722.08 2,194,319,845.75 1,825,948,403.19 1,372,059,798.62 913,564,498.12
其他业务收入 468,407,780.21 405,712,394.33 628,948,766.29 400,842,754.74 469,001,759.21 401,348,010.74
合计 3,552,481,661.49 2,925,272,116.41 2,823,268,612.04 2,226,791,157.93 1,841,061,557.83 1,314,912,508.86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技控股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2015 年 4 月 22 日及
2016 年 4 月 19 日出具了众会字(2014)第 2275 号、众会字(2015)第 0289 号及众会
字(2016)第 4099 号审计报告,上述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均为标准无保
留意见。
根据审计报告意见,中技控股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技控股最近三年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最近三年的
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上海交易所对中技控股最近三年的年报进行了审阅,并就 2015 年年报出具
了事后审核的问询函,中技控股和会计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并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进行了公开披露。财务顾问审阅了中技控股和会计师的相关回复,重点
关注相关财务问题的合规性。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
避监管要求的情形。
综上所述,财务顾问认为中技控股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财务报
表业绩真实、合理,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不存
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
20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洗澡”的情形。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值)方法、
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
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一)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出资产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桩
业)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根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值确定。
根据立信评估对拟置出资产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16]第 1040 号评估报告,截至
评估基准日,拟置出资产合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账面值 174,379.64 万元,评估值为
267,700.00 万元,增值 93,320.36 万元,增值率 53.52%。
立信评估对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最终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果情况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1)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账面值 174,379.64 万元,经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为人民币 235,412.99 万元,评估增值 61 ,033.35 万元,增值率 35.00%。
(2)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单体评估结果汇总表及增减值分析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人民币 235,412.99 万元。
单体总资产账面值 389,229.82 万元,评估值 478,751.61 万元,评估增值 89,521.79
万元,增值率 23.00%;
单体总负债账面值 243,322.31 万元,评估值 243,338.61 万元,评估增值 16.30
万元,增值率 0.01%;
单体净资产账面值 145,907.51 万元,评估值 235,412.99 万元,评估增值 89,505.48
21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万元,增值率 61.34%。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万元
账面净值 评估值 增减额 增减率%
项 目
A B C=B-A D=C/A
流动资产 267,070.77 271,016.95 3,946.18 1.48
非流动资产 122,159.05 207,734.66 85,575.61 70.05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净额 105,770.52 158,958.34 53,187.82 50.29
固定资产净额 5,711.14 6,722.94 1,011.80 17.72
无形资产净额 7,664.28 42,046.55 34,382.27 448.60
开发支出 2,343.96 -2,343.96 -100.00
长期待摊费用 32.58 -32.58 -1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629.77 0.03 -629.74 -10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 6.80 6.80
资产总计 389,229.82 478,751.61 89,521.79 23.00
流动负债 230,984.60 231,000.90 16.30 0.01
非流动负债 12,337.71 12,337.71
负债总计 243,322.31 243,338.61 16.30 0.01
净资产 145,907.51 235,412.99 89,505.48 61.34
2、收益法评估结果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账面值 174,379.64 万元,在评估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经收益法
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人民币 267,700.00 万元,评估增值 93,320.36 万元,
增值率 53.52%。
考虑到中技桩业拟于交割日前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 12,000.00 万元,经交易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确 认 本 次 交 易 中 技 桩 业 94.4894% 的 股 权 的 转 让 价 格 为
(267,700.00-12,000.00)× 94.4894%= 241,609.40 万元。
22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二)相关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预测的合理性
1、评估方法及其合理性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即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
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能够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需要
存在一个该类资产交易十分活跃的公开市场。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一种
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任何一个理智的购买者在购买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
付的货币额不会高于所购置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的回报。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
值的前提条件是预期收益可以量化、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与折现密切相关的预
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
资产基础法,是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委估企业所有可辨认的资产和
负债逐一按其公允价值评估后代数累加求得总值,并认为累加得出的总值就是企业
整体的市场价值。正确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关键首先在于对每一可辨认
的资产和负债以其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贡献给出合理的评估值。
三种基本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衡量资产的价值,它们的独立存在说明不同的
方法之间存在着差异。三种方法所评估的对象并不完全相同,三种方法所得到的结
果也不会相同。某项资产选用何种或哪些方法进行评估取决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
市场条件、掌握的数据情况等等诸多因素,并且还受制于人们的价值观。
本项评估为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展刚处于起步阶段,
企业整体交易案例极少,可比因素收集极为困难,可比因素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难
于衡量,因此本项评估排除了市场法而使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同时评估。
考虑到收益法评估是以中技桩业预期未来能够获取利润为基础,不仅包含有形
资产以及可辨认无形资产所能带来的收益,同时包含了该公司存在的不可确指的无
形资产(如管理经验、销售渠道、团队研发能力、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等)所能带来
23
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的收益。而资产基础法只是简单的资产加总,忽略了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对公司整体
价值的增值以及规模效应对公司整体价值的贡献。因此,本次评估取收益法的结果。
2、评估假设及其合理性
对委估企业的收益进行预测是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基础,而任何预测都是在
一定假设条件下进行的,本次评估收益预测建立在以下假设条件基础上:
一般性假设
(1)企业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法律、
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
(2)企业以目前的规模或目前资产决定的融资能力可达到的规模,按持续经
营原则继续经营原有产品或类似产品,不考虑新增资本规模带来的收益;
(3)企业与国内外合作伙伴关系及其相互利益无重大变化;
(4)国家现行的有关贷款利率、汇率、税赋基准及税率,以及政策性收费等
不发生重大变化;
(5)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性假设
(1)委估企业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不改变用途,仍持续使用;
(2)委估企业的现有和未来经营者是负责的,且企业管理能稳步推进企业的
发展计划,尽力实现预计的经营态势;
(3)委估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不会出现影响企业发展和收益实现
的重大违规事项;
(4)委估企业提供的历年财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进行收益预测时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方法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5)委估企业在评估目的实现后,仍将按照现有的经营模式持续经营,继续
经营原有产品或类似产品,企业的供销模式、与关联企业的利益分配等运营状况均
保持不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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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均发生于年末;
(7)目前中技桩业银行借款金额较大,假设银行借款到期后可正常延续,保
持公司资金链稳定。
(8)中技桩业母公司及大禺构件目前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所得税优
惠税率。评估预测中研发费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因此,本次评估假设以后
年度母公司及大禺构件仍能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他子公司所得税按 25%
计算。
本次交易评估结果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上述评估假设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参数及其合理性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1)资产基础法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资产负债逐项评估公允价
值。
本项评估对委估房产采用成本法,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无形资产采用收益法
评估。
资产基础法在评估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时选用了合理的评估参数。
(2)收益法计算公式及各项参数
①收益法的计算公式:
P = 未来收益期内各期收益的现值之和+溢余资产
n Fi
i 1 (1 r )i +Y
其中:P—评估值(折现值)
r—所选取的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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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n—收益年期
Fi—未来第 i 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额;当收益年限无限时,n 为无穷大;当收
益期有限时,Fn 中包括期末资产剩余净额
Y—溢余资产
从公式中可见,影响收益现值的三大参数为:
收益期限 n; 逐年预期收益额 Fi; 折现率 r
②预测期
企业的收益期限可分为无限期和有限期两种。理论上说,收益期限的差异只是
计算方式的不同,所得到的评估结果应该是相同的。由于企业收益并非等额年金以
及资产余值估计数的影响,用有限期计算或无限期计算的结果会略有差异。上海中
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营业执照
营业期限为自 2005 年 11 月 11 日至不约定期限。本次收益期按照无限期计算。当
进行无限年期预测时,期末剩余资产价值可忽略不计。
一般地,将预测的时间分为两个阶段,详细的预测期和后续期。本次评估的评
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本次评估目的,对 2016 年
至 2020 年采用详细预测,因此我们假定 2020 年以后年度委估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基
本稳定在预测期 2020 年的水平。
③收益法计算模型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通过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扣减有息负债从而间接获得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本次收益法评估的企业整体价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整体价值=营业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
股东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债务
其中:有息债务:指基准日账面上需要付息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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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营业性资产价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n
Fi
P
i 1 (1 r ) i
式中:P 为营业性资产价值;
r 为折现率;
i 为预测年度;
Fi 为第 i 年净现金流量;
Fn 为第 n 年终值;
n 为预测第末年。
④净现金流量的确定
本次评估采用的收益类型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指的是归属
于股东和付息债务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扣除税务影响后)-
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
⑤折现率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
量,则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公式如下:
WACC=Ke×We+Kd×(1-t)×Wd
其中: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Ke:行业普通权益资本成本
Kd:行业债务资本成本
We:权益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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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Wd:债务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百分比
t:行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权益资本成本 Ke 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公式如下:
Ke=Rf + ERP × β + Rc
其中,Rf:无风险报酬率
ERP:市场风险溢价
β :权益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Rc:企业个别风险调整系数
⑥溢余资产及非经营资产价值的确定
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主要包
括溢余现金、收益法评估未包括的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
系、不产生效益的资产。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视具体情况采用成本法、收益法
或市场法评估。
溢余资产及非经营资产的处理与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密切相关。本次评估通过
分析委估企业的资产结构确定溢余资产的价值。
评估参数的预测应建立在所获取各类信息资料的基础之上。本次评估收集的信
息包括产业经济信息、宏观经济信息、区域经济信息、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信息、
财务状况信息、经营状况信息及自身的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等;获取信息的渠道包
括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专业机构的资料以及评
估机构自行积累的信息资料等;资产评估师对所获取的资料按照评估目的、价值类
型、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评估要素的有关要求,对资料的充分性、可靠性进行分
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对评估参数的预测是合理的,并且符合资产的实际经营情况。
(三)本次评估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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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技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
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审议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
关审计报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等议案,独
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
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的定价充分考虑了拟置
出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因素,并以评估价值为本次交易定价基础。
拟置出资产的定价公允、相关评估方法选用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且符合拟置出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已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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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刘彦辰 罗 舜 左宏凯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