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6-039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公司参股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黔公司”)
因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
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首黔公司一案的民事判决,向贵州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等情况详见公
司公告(临 2015-004 号和临 2015-064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
[(2015)黔高民终字第 152 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上诉的判决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终字第 152
号],对此案的判决情况如下:
(一)维持(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 0001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 0001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284.90683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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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照下列时间和金额向正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下列各笔款项
归还完毕为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1)自 2014
年 2 月 4 日起支付 2,647.698722 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2)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支付 637.208111 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驳回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244,66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49,660
元,由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99,728 元,由贵州正业工程技
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49,932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58,423 元,由贵州首黔
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交纳的一审诉
讼费共计 249,660 元,由其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退还 199,728 元;
二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231,305 元 , 由 贵 州 首 黔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负 担
196,609.25 元,由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34,695.75 元。贵
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31,305 元,由其向本
院申请退还 34,695.7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最终执行
结果而定,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如有执行进展,
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
三、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终字第 152 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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