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一六年七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 【】 【】
【】 【】 【】
【】 【】 【】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 2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6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7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8
四、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 9
五、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及上市时间 ...................................................................... 13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13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16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 16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7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 19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 20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21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 22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声明 .............................................................................................. 23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声明 .............................................................................................. 24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25
一、备查文件 .................................................................................................................. 25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 25
3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保千里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
指
发行 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预案、本次发行预案 指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定价基准日 指
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 指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保千里电子 指 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
保千里科技 指 深圳市保千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图雅丽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保千里安防有限
图雅丽 指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更名为深圳市图雅丽特种技术有限公
司)
爱尔贝特科技 指 深圳市爱尔贝特科技有限公司
彼图恩科技 指 深圳市彼图恩科技有限公司
保千里香港 指 保千里(香港)电子有限公司
保千里塞舌尔 指 保千里(塞舌尔)有限公司
鹏隆成实业 指 深圳市鹏隆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保千里智联宝 指 深圳市保千里智联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打令智能科技 指 深圳市打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4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A股 指
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Protruly Vis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公司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 B 栋 21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 23 号汉京国际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庄敏
注册资本:230,580 万元
成立日期:1997 年 6 月 18 日
董事会秘书:周皓琳
联系电话:0755-26009465
联系传真:0755-26008476
邮政编码:518054
电子邮箱:stock@protruly.com.cn
公司网址:www.protruly.com.cn
经营范围:电子摄像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研发、生产、销售、租赁;项目投
资;物业管理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认可并同意
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
发行预案(修订稿),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填补措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稿)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2、股东大会
201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2016 年 2 月 18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6 年 3 月 9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
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2016 年 6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03 号)核准批文,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5,298.49 万股新股。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第 31067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东北证券已
收到保千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1,988,803,688.14 元,上述认
7
购资金总额均已全部缴存于东北证券在兴业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
号:581020100100004600)。
2016 年 7 月 21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2016 年 7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677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3,836,049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4.8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988,803,688.1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9,766,397.19 元后,实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币 1,959,037,290.95 元 。 其 中 , 新 增 注 册资 本 人 民 币
133,836,049 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 1,825,201,241.95 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
记托管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
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庄敏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36 个月,
其余 5 名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3,836,049 股,
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8
股票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3.00 元/
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最终确定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4.86 元/股。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988,803,688.1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包括承销
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验资费用等)29,766,397.1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59,037,290.95 元。
(五)股份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庄敏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 5 名投资者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四、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按照《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与东北证券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等
原则确定认购获配对象及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为 14.8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88,803,688.14 元,发
行股票数量 133,836,049 股,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上限 15,298.49
万股;发行对象总数为 6 名,不超过 10 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情况
如下:
9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月)
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308,262 197,760,773.32 12
2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13,383,604 198,880,355.44 12
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150,814 596,641,096.04 12
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458,950 199,999,997.00 12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12
5 40,150,814 596,641,096.04
司
小计 120,452,444 1,789,923,317.84 -
序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
1 庄敏 13,383,605 198,880,370.30 36
合计 133,836,049 1,988,803,688.14 -
注:庄敏不参与市场询价,接受询价结果。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庄敏
姓名:庄敏
曾用名:庄爱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10519680714****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北路 71 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 23 号汉京国际大厦 16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注册资本:贰拾贰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10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允许
开展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 15 号楼 1101
注册资本:81,507.366168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军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注册资本:15,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
5、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住 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6、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饶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庄敏持有公司 36.49%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庄敏将持有公司 35.04%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除认购对象庄敏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其余 5 名发行对
象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不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12
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
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红塔红
土保千里定增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金鹰穗
通定增 186 号资产管理计划”、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上银海富
通丙申定增基金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华龙
证券金智汇 3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备案程序。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
说明
庄敏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关联交易详见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公
司与其余 5 名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形。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133,836,049 股已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在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庄敏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
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13
保荐代表人:周炜、高伟
项目协办人:孙涛
电话:010-63210802
传真:010-63210701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利国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经办律师:孙林、殷长龙
电话:010-66090088、010-88004488
传真:010-66090016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 1061 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 A 栋 16 楼
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
电话:0755-82584500
传真:0755-82584508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 1061 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 A 栋 16 楼
14
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
电话:0755-82584500
传真:0755-82584508
1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庄敏 841,482,488 36.49
2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39,992,924 14.75
3 陈海昌 108,797,736 4.72
4 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 54,000,000 2.34
5 庄明 42,499,116 1.84
6 任元林 28,000,000 1.21
7 蒋俊杰 27,199,434 1.1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
8 20,454,988 0.89
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
9 18,881,614 0.82
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王东 14,000,000 0.61
合 计 1,495,308,300 64.85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庄敏 854,866,093 35.04
2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39,992,924 13.94
3 陈海昌 108,797,736 4.46
4 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 54,000,000 2.21
5 庄明 42,499,116 1.74
海富通基金-上海银行-上银海富通
6 40,150,814 1.65
丙申定增基金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红塔红土基金-浙商银行-渤海国际
7 40,150,814 1.65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8 任元林 28,000,000 1.15
9 蒋俊杰 27,199,434 1.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
10 18,881,614 0.77
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 计 1,554,538,545 63.72
16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133,836,049 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 本次变动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
项目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股) (%)
有限售条件的
1,409,818,716 61.14 133,836,049 1,543,654,765 63.27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
895,981,284 38.86 -- 895,981,284 36.73
流通股
股份总数 2,305,800,000 100.00 133,836,049 2,439,636,049 100.00
注:新增股份登记到帐前股本结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次发行前,庄敏持有公司 36.49%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庄敏将持有公司 35.04%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959,037,290.95 元,公本公司的
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资产负债结构更
趋合理,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公司的竞争优势及整体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
强,为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及核心战略相关的项目,本次发行
将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种类,拓宽公司业务范围,同时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
升公司行业地位,并实现公司“智能硬件+互联网+新媒体”的战略发展要求,
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7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中与股本及本次发行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
对公司治理无实质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
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
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庄敏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
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除此以外,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
同业竞争和其他新的关联交易。
18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认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
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
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中,投资者及其管理
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
记和备案的产品之情形,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
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
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
股份分配数量的确定,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
等法律文书以及发行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签署的相关认购协议均合法有效。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
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新股的登记申请手续以及就新增股份上市事宜获
得上交所批准,并就前述注册资本增加事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
本及公司章程变更的登记及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19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20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 炜 高 伟
项目协办人签名:
孙 涛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福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
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利国 孙林
殷长龙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2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声明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审计机
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
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宣宜辰 陈雷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朱建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3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声明
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验资机
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
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宣宜辰 陈雷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朱建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4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以在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阅: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一)发行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 23 号汉京国际大厦 16 层
电 话:0755-26009465
传 真:0755-26008476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恒奥中心 D 座
电话:010-63210802
传真:010-68573837
(三)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25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