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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