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物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7-29 2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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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拟披露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

监管。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

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并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

归档保管。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 □是 □否

缓或豁免事项 的是否书面保

的知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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