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60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历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
级人民法院1份开庭传票和再审申请人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二审裁决的6份《民事再审申请书》。吴庆云等6名原
告的诉讼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一审、二审全部程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上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判决)为终审裁定结果(终审判决结果)。详细内容请见此前
披露于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5-045、2015-118、2016-006、2016-007、2016-028、2016-043、2016-047)
二、本次诉讼的再审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份开庭传票和再审申请人不服天津
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二审裁决的6份《民事
再审申请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再审请求
1 吴庆云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天
2 刘俊涛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5 月 5 日
3 张兆霞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改判确认截止 2014
4 王德良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年上市前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夯实股权;
5 刘永久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6 刘振芳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关于上述已审结诉讼再审受理情况的说明
经法院释明,本次披露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受6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系天
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终审案件申请再审进行的例行审查性质的再审前置审查程
序,并非再审程序的正式启动,是否正式启动再审程序将视该院本次审查的具体
情况而定。
本公司认为,已结案件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
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对本案已经做出裁决,裁决结果符合公司
发展过程中历史沿革的真实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历史股权纠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码:2014-079号),因本公
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大股东已对本案可能存在不利后果
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本案终审判决为何种结果或者原告是否会继续
另案起诉,均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大股东已按照其各自对公司做出的书面承诺支付
了此前诉讼的所有相关费用,公司未因此支付任何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其他诉讼
费用)。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1份;
2、再审申请人《民事再审申请书》共计6份。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