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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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

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

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

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张逸芳女士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

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张逸芳女士具备担任公司总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

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之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续聘张逸芳女士为公司总裁,任期为自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黄高杨先生、郁正涛先生、张立宏先生、章其强先

生和缪宁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他们具

备担任公司副总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续聘黄高杨先生、郁正涛先生、张立宏先生、章其强先生和缪宁先生为公

司副总裁,任期为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林冬香女士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

关资料,认为林冬香女士在公司任职多年,长期担任公司的财务工作,熟识公司

财务及经营状况,工作勤恳认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专业知识以及决策、

协调和执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续聘林冬香女士为公司财务

总监,任期为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

格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审核了章其强先生的个人简历,章其强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期间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都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符合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我们同意董事会续聘章其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期为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五、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洪学超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

料,我们认为洪学超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

职条件,拥有一定的财务工作和审计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章

制度,具备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适合专职担任公司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职务,同意董事会续聘洪学超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为自第

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六、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

格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审核了陈鸣迪女士的个人简历,认为陈鸣迪女士具备担任证券事务

代表的专业知识以及决策、协调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其任职

资格及本次提名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董事会续聘陈鸣迪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为自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七、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法兰”)因经营需

要,拟向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胡埭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

信业务,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5,4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1 年。公司拟为无锡法兰

申请的上述综合授信额度 5,4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有效期为 1 年。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被担保对象无锡法兰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主要用于为满足无

锡法兰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无锡

法兰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宗列: 王德忠: 肖波: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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