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
真细致地审核了本次董事会的议案,现就本次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银川润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 3.44
亿元及借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项有利于加快推进重大技术装备保障工程项目,
以推动公司产业转型升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此事
项表示同意。
二、关于公司拟以资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续借 4,000 万元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以资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续
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系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周转的压力,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良性发
展,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宝塔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所做出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议
案,发表同意聘任杜建文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和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之现象。上述
相关人员的推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管人员任
职资格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东、张文君、马志强、王天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