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审
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专项鉴证等服务,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较好地
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公司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
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二、发行私募债券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私募债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债券期限
不超过2年,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自获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关于本期
私募债券的《接受备案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择机发行。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募
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支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直接融资比例,进一步优化债务
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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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廖国才 曹五顺 孙 敏
何刚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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