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6年7月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6-07-29 2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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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

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

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应该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本制度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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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

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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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

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与更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

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

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对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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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

立董事,并应根据相关规定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

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

最低要求时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

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

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

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天时间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

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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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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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

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

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

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

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

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

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

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纪录及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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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

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

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未获采纳时,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

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

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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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

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

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股

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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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本制度个别条款系根据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需要制订,该等条款应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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