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6 年 7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已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今
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向公司出具
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14 年 9 月 3 日向公司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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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5 年 2 月 5 日向
公司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
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向发行人出
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以上各文件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由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现已调整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此,本所就公司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是否继续符合发行上市的
实质性条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同时,本法律意见书亦就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
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补充。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
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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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召
开的发行人 2013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决议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
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
上市的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
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将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决议
有效期延期 12 个月,即自 2014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立
信会计师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661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审计报告》
时,均指此报告),并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发行人是依法设立
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申请公
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经核查,在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后,本次发行仍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创业板上
市管理办法》(根据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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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
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创业板首发办法》时,均指该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
列条件:
(1)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
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文件及发行人的有关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
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条
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300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股
本总额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
行股份总量不超过 2,100 万股,且发行股份总量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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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今天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从今天有限 2000 年成立至今已经超过三年。据
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
算依据)分别为 5,571.35 万元、6,802.19 万元、5,965.90 万元及 456.80 万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为 12,768.09 万元,不少于一千万元。据此,发行人符合《创
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第一项条件。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37,256.31
万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
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6,300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少
于三千万元。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
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审国际验字(2010)第
01020008 号《验资报告》、中审国际验字(2012)09030023《验资报告》,发行
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
相关合同、购置发票及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局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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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自动化物流系统综合解决方案,发行人目前主要
经营一种业务,业务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
案资料及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及登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检索,发行人目前的股东为邵健伟等 6 名自然人、
华锐丰等 6 家企业,邵健伟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权
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
并实地了解发行人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发行人已经建
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并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
权利。
7.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立信会计师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
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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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立信会计师已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向发行人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622 号”《深圳市今天国际物
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结论。
9.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
会网站、各证券交易所网站检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作出的确认及相关政府
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检索及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
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
续状态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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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设立情
况。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查询,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未发生变动。
(二)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网站查询,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
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六、 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本所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
人/股东信息。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的
股东未发生变化。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深圳巨丰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小麒设
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华锐丰、新智丰、金美华出具的说明,
其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其投资资
金均由发行人的管理人员或骨干员工认缴,本所认为,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的股东盛桥创源、皖江物流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盛桥创源、皖江物流等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盛桥创源的管理人为深圳市盛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现持有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2014 年 5 月 20 日颁发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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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2040;盛桥创源成立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发布时,盛桥创源已开始运作,其基金信息已录入基金
业协会登记备案系统,目前基金状态为:正在运作。
(2)皖江物流的管理人为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
合伙),该公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2014
年 4 月 29 日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1489;皖江物流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发布时,皖江物流已开始运作,其
基金信息已录入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系统,目前基金状态为:正在运作。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中存在 2 家私募投资基金,分别为盛桥
创源、皖江物流,该等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已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该等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信息已录入基金业协会登
记备案系统,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邵健伟。
七、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邵健伟进行访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检索,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
以来,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未发生变化,目前均合法存续。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附属
企业的经营范围已经当地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对邵健伟、立信会计师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实际
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近两年来的主营业务一直为“提供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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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物流系统综合解决方案”。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3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2,830.08 万元、49,130.54 万元、50,622.24 万元
及 5,904.6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98%、99.88% 、99.80%及 99.57%,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资产
所对应的权利证书并实地查看其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
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方发生如下变化:
1. 新增关联方深圳市艾思克洛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黄
纲持有深圳市艾思克洛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57.96%股权,并担任总经理、执
行董事;
2. 新增深圳市哲城法律咨询顾问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黄纲持有
深圳市哲城法律咨询顾问服务有限公司 25%股权,并担任深圳市哲城法律咨询
顾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3. 发行人独立董事杨高宇不再持有深圳市先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股
权及担任执行董事,深圳市先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发生新增的关联交易。
(三)发行人已在《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等规定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机制,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上述机制未发生变化。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邵健伟进行访谈,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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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
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签订以下住房买卖合同:
建筑面积
序号 买受方 出售方 房产坐落 土地使用权期限 房屋用途
(平方米)
深圳市罗湖区连 2010.12.1 至 企业人才
1 44.83
馨家园 7 栋 28E 2080.11.30 住房
深圳
市罗 深圳市罗湖区连 2010.12.1 至 企业人才
2 44.83
湖区 馨家园 7 栋 28F 2080.11.30 住房
发行人 住房
保障 深圳市罗湖区连 2010.12.1 至 企业人才
3 43.26
事务 馨家园 7 栋 28G 2080.11.30 住房
中心
深圳市南山区深 2006.10.11 至 企业人才
4 90.42
云村 10 栋 7 楼 E 2076.10.10 住房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企业人才住房买卖合同》条款,上述 4 项住房为有限
产权住房,无法办理房产证。发行人不能向政府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任
何形式的产权交易,不能上市交易、过户、抵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
的,按合同回购条款由政府回购。住房居住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符合《深圳市
罗湖区企业人才住房租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的确认,上述住房
暂未有人才入住。
除上述 4 项住房为有限产权住房及“深房地字第 6000548585 号”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已抵押外,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依法拥有相关土地、房产的权益,不
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网站查询,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未取
得新的商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已拥有的商标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
或潜在争议。
(三)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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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得 1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证书号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一种自动分
1 发行人 2051372 201410202673.5 发明 2014-05-14
拣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取得的专利证书,登录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拥有相关专利的
专用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四)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
3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登记号 软件全称 证书编号 首次发表日
同创智 CRFS 手持终端
1 2016SR121887 出入库作业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1300504 号 2016-03-01
V1.0
同创智 BWMS 智能仓库
2 2012SR142104 软著登字第 1320721 号 2015-09-30
管理系统软件 V2.0
同创智 BWMS 智能仓库
3 2016SR142908 软著登字第 1321525 号 2015-10-30
管理系统软件 V2.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持有的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登录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依法拥有相关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产
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五)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主要涉及以下房屋租赁的情况:
建筑面
序号 出租方 房产座落 租赁期限至
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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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玉玮 198.64 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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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罗国斌 深圳市笋岗东路宝安广场 A 座 15D 105.5 2017.4.24
14 严小铅 深圳市笋岗东路宝安广场 A 座 15EFGH 397.11 2017.4.10
15 郭奇艳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宝安广场 A 栋 20C 100.42 2017.3.9
经核查,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分别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授权转租,
且已就相关房屋取得了权属证书、同意转租的文件。
(六)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的租赁合同,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目前涉及以
下向他人出租房产的情况:
租赁面积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房屋座落 租赁期限截止日期
(m2)
龙城街道黄阁路 441 号龙
嘉富高贸易(深
1 发行人 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三号厂 1,062.85 2016 年 9 月 30 日
圳)有限公司
房 A1202、A1203 单元
龙城街道黄阁路 441 号龙
广东都市丽人实
2 发行人 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三号厂 708.1 2017 年 10 月 31 日
业有限公司
房 A1201、A1204 单元
(七)根据发行人的陈述,除上述抵押及出租事项外,发行人及附属企业
拥有的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设定其他抵押、质押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
及任何纠纷或争议,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
不会受到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3-3-10-13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合同,发行人正在履行中
的重大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1)2011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与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为
2011NTI-S06-WH 的《建设工程物流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为湖北中烟工
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卷包生产物流系统提供货物与服
务,合同总价为 17,505.58 万元。
(2)201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
《自动化仓库项目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
司中山百灵达电子自动化立体仓库和输送系统项目提供货物与服务,合同总价
为 3,100 万元。
(3)2013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与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签订合同编
号为 SJ13-JS69 的《智能物资仓储管理系统项目系统集成(开发)合同》。根据
该合同,发行人为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智能物资仓储管理系统项目提供货
物与服务,合同总价为 2,188.56 万元。
2016年3月21日,双方签署《项目合同变更协议》,约定调整购置费用,调
整后的合同金额为2,091.05万元。
(4)2014 年 2 月 11 日,发行人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
疆卷烟厂签订合同编号为 2013NTI-S003-XJ 的《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新疆卷烟厂新疆烟草工商一体化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物流工艺、物流信息
管理系统集成项目》。根据该合同,发行人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新疆卷烟厂新疆烟草工商一体化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物流工艺、物流信息管理
系统集成项目提供货物与服务,合同总价为 1,947 万元。
(5)2014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与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
号为 CNTI-14M02V1 的《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流管控运行平台软件项
目集成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为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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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管控运行平台软件项目集成系统,合同总价为 1,428 万元。
(6)2015年5月12日,发行人与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编
号为2015NTI-S10-SF的《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厂易地技术改造生
产物流系统总体集成项目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为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
任公司什邡分厂易地技改项目生产物流系统总集成提供设备及服务,合同总价
为13,320.00万元。
(7)2015年9月6日,发行人与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
号为2015NTI-S13-SM的《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打叶复烤易地技术改造
项目原烟配方高架库物流自动化系统采购与安装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为
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打叶复烤易地技改原烟配方及成品高架库物流自
动化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提供设备及服务,合同总价为2,299.23万元。
(8)2015年9月10日,发行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
烟厂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NTI-S04-XJYC的《新疆烟草工商一体化物流配送中
心仓储物流设备采购、安装及服务项目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为新疆烟草
工商一体化物流配送中心仓储物流设备采购、安装及服务项目提供设备及服务,
合同总价为6,253.88万元。
(9)2015年9月28日,发行人与道道全粮油岳阳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
为DDQLG-SB-20150928A的《临港新区食用油加工综合项目自动化物流系统成
套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合同书》。根据该合同,发行人为道道全粮油岳阳有限公
司临港新区食用油加工综合项目提供设备及服务,合同总价为1,069.93万元。
(10)2016年1月12日,发行人与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NC-0160005”《设备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
司提供物流仓储系统,合同总价为2,070万元。
(11)2016年1月12日,发行人与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NC-0160005-1”《设备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物流仓储系统,合同总价为1,208万元。
(12)2016年3月24日,公司与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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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号为“2015NTI-S11-TT”《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公司为珠海泰坦新动力电
子有限公司提供物流仓储系统,合同总价为2,712.37万元。
(13)2016年3月23日,公司与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2016NTI-S06-WXJ”《物流设备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公司为无限极(中
国)有限公司提供物流仓储系统,合同总价为1,115.42万元。
(14)2016年5月31日,公司与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设
备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公司为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箱式自动
化立体仓库、输送系统及辅助设备,合同总价为1,498万元。
(15)2016年6月29日,公司与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编
号为“3SUN-PB-01-021”《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亿瓦时三元材
料(/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生产线及废旧电池全封闭清洁回收项目仓储分选系
统》。根据该合同,公司为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仓储分选系统,合
同总价为1,192万元。
2.施工合同
2014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签署《今天国际工业
厂区(一期)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协议,由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负责发行
人工业厂区(一期)的建筑和安装,合同总价为 7,260 万元。
3.授信合同
(1)2015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
订编号为“2015 圳中银东额协字第 0000731 号”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该
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0 万元的授信额
度,总授信期限为 2015 年 7 月 2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
(2)2015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
行签订编号为“2015NTI-L01-GH”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该
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2015 年 9 月 23 日,发
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签订编号为“040000000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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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罗湖(抵)字 0147 号”的《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持有的编号为深房地字
第 6000548585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关合同及对邵健伟进行访
谈,本所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
的履行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邵健伟进行访谈,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列入发行人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科目项下的余额分别为 31,302,725.38 元和 4,406,771.58 元。
其他应收款中排名前五的客户及金额如下:
对方当事人名称 金额(元) 款项性质
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660,000.00 项目保证金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158,829.80 项目保证金
安徽省烟草公司 2,172,944.40 项目保证金
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662,300.26 项目保证金
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358,195.00 项目保证金
其他应付款中金额较大的款项为项目初验至终验期间的暂估实施费。
本所认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款项因发行人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邵健伟进行访谈,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
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
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目前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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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订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对章程进行修订。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自本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情
况如下:
2016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6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6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6 年 1 月 29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2016 年 6 月 20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存档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会议在召集、召开方式、
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文件,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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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和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除本所原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已
披露的税收优惠外,发行人未享受新的税收优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向深圳同创智出具了“深国税罗减
免备案(2016)0003 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同意深圳同创智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期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二)经审阅《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相关文件,2016 年 1-3
月发行人取得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金额
序号 收款时间 内容 依据
(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 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
1 30 2016.1
型升级配套扶持资金 理办法>及 11 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罗
府[2014]28 号)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立信会计师就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信
会师报字(2016)第 310664 号”《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
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环境主管部
门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对邵健伟进行访谈,发行人及其从事生产
的境内附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质量监管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对邵健伟进行访谈,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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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一)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
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投资项目 项目备案 建设期
(万元) 金(万元)
自动化物流系统产 深龙岗发改备案
1 22,501.11 19,254.77 18 个月
业化项目 ﹝2015﹞0091 号
技术研发及产品体 深龙岗发改备案
2 9,151.04 7,629.26 12 个月
验中心建设项目 ﹝2015﹞0092 号
自动化物流装备总 深龙岗发改备案
3 4,705.33 3,952.48 12 个月
装基地建设项目 ﹝2015﹞0090 号
合计 36,357.48 30,836.51 - -
(二)经查阅发行人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和相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资金拟建设项目均由发行人负责实施,
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亦不会引致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次经重新修订后拟申报的《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业务和
技术”一节披露的发行人发展战略及整体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经营目标等内容,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对邵健伟进行访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系统、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网站进行检索及通过互联网检索公
众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根据邵健伟、邵健锋、陈伟国等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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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
务平台等网站进行检索及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已包含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均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本次经重新修订后拟申报的《深圳市今
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确认该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所法律意见的内容无
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的情况。
(三)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内容适当,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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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郑建江)
________________
(刘 琴)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3-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