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28 09: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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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13 年 5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 2,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

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获授权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公司在向本所提供

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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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

境外法律问题、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

述。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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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二)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

发行数额、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

事宜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

具体事宜的决议,其授权范围和表决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关授权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今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14

日。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4427583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00 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笋

岗东路 1002 宝安广场 A 座 10 楼 F、G、H。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300 万

元,股份总数为 6,3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本所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申请公开发

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经对照《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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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

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 310334 号《审计报告》,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经审阅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 310334 号《审计报告》,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的有关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300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

总额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2)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

2,1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证券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条件

(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今天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而设立,自今天有限2000年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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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创业板首

发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300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将不少

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2.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

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

4.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不存在《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举

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6.公司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

定。

7.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

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8.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9.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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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

《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0.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公司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1.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

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2.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

13.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

占用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4.公司现行章程以及本次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中已明确了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5.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

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创

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列举的各项情形,符合《创业板首

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7.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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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

态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8.公司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

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创

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9.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募集

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已经具备了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完

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

缺陷。

五、 发行人的设立

(一)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今天有限整体变更而来

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14 日。公司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及

条件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签署的《深圳市今天国际

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存在可能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发生纠纷的法律风险。

(三)为设立公司,今天有限聘请了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今

天有限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的设立符合设立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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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邵健伟 4,096.37 68.28

邵健锋 528.56 8.81

陈伟国 396.42 6.61

深圳市华锐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4.28 4.4

深圳市盛桥创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0 3

陈锦棣 116.28 1.94

深圳市新智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17 1.9

深圳市金美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3.64 1.89

巨丰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105.71 1.76

林宜生 84.57 1.41

合计 6,000 100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关产权

界定和确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风险。

(二)公司于 2012 年 6 月进行了增资,引入了新股东皖江(芜湖)物流产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自然人颜明霞,邵健伟同时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

让给了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此次变更后的股本总额、

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邵健伟 3,946.37 62.64

邵健锋 528.56 8.39

陈伟国 396.42 6.29

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00 4.76

深圳市华锐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4.28 4.2

深圳市盛桥创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0 2.86

颜明霞 150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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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棣 116.28 1.85

深圳市新智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17 1.81

深圳市金美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3.64 1.80

巨丰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105.71 1.68

林宜生 84.57 1.34

合计 6,300 100

公司上述变更事宜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新股东足额缴付了其应缴的

出资,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

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七、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有效存续的企业/

公司,具有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二)公司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发起人股东均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

(三)公司最近两年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邵健伟。

八、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一)公司目前拥有今天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新阳物流设备有限

公司及深圳市同创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的上述子公司目前均合法存续。

九、 发行人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公司最近两年来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三)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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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已就其在境外投资今天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事宜取得了商务

部门的批准证书。

(五)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主要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联方主要包括: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健伟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它股东邵健锋、陈伟国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公司的附属公司今天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新阳物流设备有限公

司、深圳市同创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5.由公司的管理层及员工出资设立的深圳市华锐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新智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美华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及巨丰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6.邵健伟 100%持股的立科有限公司

7.公司董事杨子江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深圳市蔚蓝科技有限公司

8.杨子江担任董事长的蔚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9.公司独立董事吴清一担任董事长的北京昊鼎物流技术有限公司

10.公司监事会主席金春保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深圳市盛桥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二)公司近三年曾经存在的关联方为今天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该公司已于 2011 年 2 月解散,解散前的股东为邵健伟、邵健锋。

(三)公司近三年来涉及的主要关联交易事项(不包括公司与附属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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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交易)包括:

1.公司分别向陈茂清(邵健伟的母亲)、邵健锋租赁办公房屋。

2.邵健伟、陈茂清、邵健锋为公司在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3.公司自张小麒(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处受让今天国际物流科技有

限公司的 7,299,610 股股份(其中的 7,299,510 股股份系张小麒代邵健伟持有)。

4.公司自刘俊杰(邵健锋的妻弟)处受让其持有的广东新阳物流设备有限

公司 50%股权。

5.公司与邵健伟的资金往来(已于 2010 年结算完毕)。

就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本所认为:

1.公司向陈茂清、邵健锋租赁房屋的租金按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邵健伟、陈茂清、邵健锋为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3.公司受让今天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新阳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股权

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已在《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

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法文件,可有效避免其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七)公司涉及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已经在公司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

重大遗漏或隐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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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

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经营设备等,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二)公司及附属公司向其他个人/公司租赁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或办公场

所,租赁房屋的业主均取得了产权证书,相关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设定抵押、

质押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纠纷或争议。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

(二)本所律师对公司已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进行了抽查,该等合同

不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下的主要款

项因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自其前身今天有限 2000 年成立以来除存在增资扩股、变更公司

形式等情况外,还存在以下的重大资产变化事宜:

1.收购广东新阳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并对其增资。

2.收购今天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3.设立深圳市同创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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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外,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公司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

为。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公司现行章程并无违反《公司法》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三)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 年修订)重大不一致的条款,亦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内容。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已经具备了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

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

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近两年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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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公司目前设有独立董事三名,均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公

司现行章程、章程(草案)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

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一)公司及其境内附属公司广东新阳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创智

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和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近三年以来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不存在

违法违规情形,真实、有效。

(三)公司近三年来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来不存

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自动化物流系统工程营运中心建设

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及产品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深圳

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员会的批准。

(三)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自动化物流系统工程营运中心

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及产品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

营资金项目,上述拟投资项目均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前两个项目已在深

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投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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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有

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已

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公司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

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

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的情况。

(三)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内容适当,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

3-3-1-1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3-3-1-1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郑建江)

________________

(刘春城)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3-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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